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標準是什么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單位與個人簽訂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的合同,雖然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但用人單位與個人都可依法解除合同。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p>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綜上所述,每一份勞動合同所涉及到的情況都不同,所以賠償標準也有所不同,而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一般如果是有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么用人單位都是要進行相關的賠償的,除非是勞動者個人提出的那么就沒有賠償的。
無固定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是多少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無固定期合同怎么賠償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如何賠償?這個問題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一、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關系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的,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二、若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想問無固定合同賠償是多少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比如是協商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屬于非法解雇范疇,勞動者可以參照第八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四十七條的二倍標準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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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合同怎樣賠償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如何賠償?這個問題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一、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關系的,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二、若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標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p>
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此時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補償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98條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無固定合同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