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提高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消防設施包括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消防躉船、消防直升飛機停機場(坪)、消防訓練及戰勤保障設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供水管網及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他消防取水裝置;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安全標志、戶外消防安全宣傳設施;
(四)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戶外通信機站及配套設施;
(五)其他防火、滅火、搶險救援裝備、設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設施包括:
(一)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二)防煙排煙系統;
(三)消防通信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四)消防供電、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五)滅火器和消防給水系統;
(六)防火門和活動式防火分隔設施;
(七)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及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疏散門、消防電梯。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城鄉規劃編制、修訂消防規劃。消防規劃必須包括詳盡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與城市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保證公共消防設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據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器材配備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審批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時,應當審查有關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資計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安排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劃時,應當依據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建設、改造計劃,統籌實施。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城鄉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建設消防站,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消防調度指揮中心。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在進行供水管網建設、改造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統一建設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規劃區內有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有關的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條 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內部工作職責,確定專人負責維護管理工作,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其完好有效。
供水單位根據實際配備專兼職檢修人員,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維修和保養。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定期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測試,及時發現故障隱患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排除。第十五條 城市街區道路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保證道路寬度、間距、轉彎半徑、凈空高度、承載力及回車場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道路欄桿等障礙物的道路,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工作場地。
室外集貿市場管理單位應當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法律分析:《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2月21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變化1
區分公共消防設施、建筑消防設施 實施分類管理
《規定》按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要求以及工作實踐,根據建設、管理和監督主體不同,將消防設施區分為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
分類明確監督管理主體和責任義務,同時,結合實際,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避難層、直升機停機坪等與滅火救援、人員疏散密切相關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的建筑設施,納入消防設施一并管理,填補管理空白。
變化2
明確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的制度保障
《規定》對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要求,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在用地規劃保障、組織建設實施等方面做出具體制度安排,從源頭上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
變化3
細化建筑消防設施的責任規定
《規定》提出,做好與物業管理、房屋維修資金管理等法規規章的銜接。
明確建筑消防設施建設、設計、施工、日常管理各方責任,明確維護保養、改造修繕等工作要求和經費保障,明確應急維修程序的適用情形,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將消防設施改造納入老舊小區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
法律依據:《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了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加強消防設施管理,增強抗御火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設施包括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是指保障城鄉公共消防安全服務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培訓基地、后勤保障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以及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他公益性防火、滅火設施。
建筑消防設施,是指附設在建筑內外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建筑設施,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直升機停機坪、避難層(間)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貴州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設施管理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的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防設施包括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是指保障城鄉公共消防安全服務的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建筑消防設施,是指附設在建筑內外的消防供電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和排煙設施、防火分隔設施、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等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設施、設備。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對行業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具體負責轄區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第五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綜合保稅區等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產業集聚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規劃建設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消防設施管理上的應用,積極搭建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對消防設施運行實現遠程監控和管理。第九條 鐵路、港口、航運、機場、軍事設施的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 公共消防設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和建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應當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他鄉鎮和村寨、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消防規劃專篇,產業集聚區應當有消防專項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的配置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規定明確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的用地面積和用地控制界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有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規劃設計,確保建筑布局符合規劃和技術標準。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基地用地規劃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黃線管理范圍,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調整或重建位置,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制定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第十三條 在既有城鎮消防站轄區面積之外的下列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
(一)全國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
(二)產業集聚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三)經濟發達,人口較為集中以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保護價值的鄉鎮。
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并與生產經營規模、火災危險性相適應。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鼓勵人口集中、房屋密集、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村寨建立專職消防隊,負責消防宣傳、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第十四條 占地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商貿城、物流城、大學城等應當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小型消防站,配備消防裝備。
西安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2020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檢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應當配置消防設施的建(構)筑物,其配置的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設施、設備,包括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二)自動滅火系統;
(三)消火栓系統;
(四)防煙排煙系統;
(五)消防供水設施;
(六)消防通訊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七)消防供電、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八)防火門、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擋煙垂壁、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
(九)滅火器;
(十)火災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門、消防電梯等安全疏散設施;
(十一)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他建筑消防設施。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加大建筑消防設施的公共資金投入力度,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工作。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具體負責實施。法律、法規對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建、市場監管、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等違法行為有舉報的權利。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建筑消防設施。
勞動密集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簡易噴淋;養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寄宿制學校等的寢室、宿舍,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但已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除外。
鼓勵居民住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配備自救逃生的消防設施、設備。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并確保正常運行。
鼓勵其他單位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第九條 建(構)筑物的產權人是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人,負責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建(構)筑物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消防設施的責任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產權人承擔管理責任。第十條 同一建(構)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人、使用人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確定建筑消防設施的責任人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統一管理。
建筑消防設施的責任人和統一管理單位確定之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由全體產權人、使用人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建(構)筑物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協助和指導。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人、使用人和其確定的責任人、受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應當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等內容進行約定。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責任人和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
(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等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明確管理人員及職責;
(二)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三)組織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真實準確記錄有關情況,存檔備查;
(四)按照要求設置建筑消防設施標識;
(五)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三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責任人和統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并配備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值守人員配備情況應當報送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備案。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值守人員不少于二人。
值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熟悉正確的處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