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不可以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必須開業前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新規范2021禁止行為要求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
(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報廢的鋼瓶,必須使用經質檢部門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
(三) 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四) 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殘液應交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負責處理。
(五) 鋼瓶不得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裝鋼瓶角閥,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顏色和檢驗標記。
(七) 瓶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為居住使用。
(八) 嚴禁使用明火、蒸汽、熱水等熱源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摔砸氣瓶,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泄露。
(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間內使用液化氣。
(十) 嚴禁在液化石油氣中摻混二甲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賓館開業前消防有什么規定開業前要經過有消防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檢測合格并出具報告之后才能夠開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擴展資料:
開業前消防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開業檢查需要哪些手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所需材料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書復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場所平面布置圖;
6、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復印件;
7、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消防開業前檢查最新規定2021 他材料: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擴展資料:
消防驗收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消防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