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他組織合法權益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實踐中,如果征地拆遷中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不應低于補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第8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以,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權益。
所以,根據規定,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前提,房屋拆遷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法院進行認定,然后才能申請國家賠償;違法強拆是已經確定系違法行為,因此對當事人進行賠償時要體現出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對當事人的相應賠償不應低于依法拆遷獲得的補償,要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當事人獲得的賠償利益,能夠充分保障其安置補償權益和實際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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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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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強拆后如何賠償房子被強拆后應當賠償被拆遷人因房屋違法拆除租房居住造成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的租金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房屋價值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房屋強拆被埋物品的損失等。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國家賠償法關于強拆的規定 :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五)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