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現在已經不可以做傷殘鑒定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了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工傷申請規定要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單位提出申請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的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起,本人或者親屬要在事故發生以后一年之內提出申請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過了5,6年還可以鑒定傷殘嗎工傷認定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的有效期為受傷后一年內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所以已經超出工傷認定有效期,傷者職工無法申請工傷認定也就喪失做傷殘等級鑒定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的資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傷殘鑒定已經五年了,現在再重新鑒定起訴可以嗎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參照《工傷賠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傷殘鑒定有期限的嗎,過了期限還可以要求從新做鑒定嗎傷殘鑒定是存在期限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的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但是不同性質的事故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期限也不同。如果是工傷事故的話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需要在認定為工傷之后兩年內進行鑒定,而交通事故鑒定的話需要在員工傷情穩定之后即可進行鑒定。
如果鑒定之后發現傷情有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是可以再次申請鑒定的。
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重新申請鑒定嗎1、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擴展資料8級傷殘5年后能重新鑒定嗎 :
工傷鑒定標準
十級標準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
其中,符合一至四級標準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三級或三肢癱肌力二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