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近日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特殊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二審依法駁回該案第三人保險公司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的上訴,維持原判,即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高某醫(yī)療費、 殘疾賠償金 、 精神損害撫慰金 等共計12萬元,其余的19285.79元由被告駕駛員任某負責賠償。 原來,在2011年8月,任某駕駛的機動車行駛至四川省雙流縣某路段時,與高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導致高某受傷送醫(yī)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高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十級。當?shù)亟痪箨犝J定該起交通事故由任某負全責。隨后高某提起訴訟,要求任某及其車輛所投保的 保險公司賠償 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近14萬元。 但該案在訴訟過程中,高某卻因突發(fā)心臟病去世,案件在當年9月被迫中止審理。之后,高某的妻子、兒子等近親屬提出申請,要求以原告身份參加該案訴訟,法院依法予以準許,并在次月再次開庭審理,第三人保險公司卻提出,由于高某已死亡,其不應當再賠償其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雙流法院一審認為,殘疾賠償金作為 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的損失,屬于 財產損害賠償 ,該損失應當是固定的和明確的,不會因為受害人在 發(fā)生交通事故 以后的身體狀況變化甚至死亡而發(fā)生變化。該案高某因交通事故致殘的事實清楚,且死亡前已經評殘,并已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精神撫慰金 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 賠償權利人 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之規(guī)定,該案中高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可以讓與或繼承。故經依據(jù)相關標準計算審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第三人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交通事故出現(xiàn)死亡處理流程1、報案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yī)院,除非事發(fā)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盡量不挪動事故車。2、現(xiàn)場處理和調查交警部門到現(xiàn)場后,會勘查事故現(xiàn)場,查明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出現(xiàn)死亡處理流程
1、報案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yī)院,除非事發(fā)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盡量不挪動事故車。
2、現(xiàn)場處理和調查
交警部門到現(xiàn)場后,會勘查事故現(xiàn)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fā)生時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的天氣情況;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xiàn)場證據(jù)材料;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xiàn)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其他調查工作。
3、檢驗、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4、認定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jù)。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核。
5、索賠
當事人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交通事故出院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應當在治療終結后及時鑒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在治療終結后,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鑒定委托書或者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鑒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鑒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jù)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出現(xiàn)死亡處理流程 @2019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一)
原告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王×,女,漢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蘭州××有限公司職工。
住址:蘭州市××路××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男,漢族,甘肅××有限公司駕駛員。
住址:蘭州市××路××號672室,
被告:甘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蘭州市××路××號。
郵編:730030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蘭州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甘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蘭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jù)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經甘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jù)2)。又于200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蘭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shù)那闆r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jù)4)。現(xiàn)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xiàn)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jù)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蘭州市××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2006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jù)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二)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XX.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潘XX;聯(lián)系電話:XX.
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曾XX;聯(lián)系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陸X明;聯(lián)系電話:XX.
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楊X澤;聯(lián)系電話: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其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他合理費用共計205042.5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屬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親屬。
2007年9月5日8時,賀某駕駛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AA分公司(以下簡稱“AA分公司”)渝C190AA號大型普通客車運載乘客至XX區(qū)渝運集團XX總站,該車乘客薛某某下車后從車輛行李箱取出行李時,被甘某某駕駛的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總站(以下簡稱“渝運集團XX總站”)渝B71325力帆客車碾壓,薛某某當場死亡。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XX區(qū)支隊公交(2007)第00XX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XX5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渝運集團XX總站”,其駕駛員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渝C190AA車輛行駛證登記車主“ AA分公司”,其駕駛員賀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時已滿67周歲(未滿68周歲),戶籍所在地重慶AA市XX,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XX主城區(qū)碚峽路……號,并在XX主城集貿市場務工。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被告對本案死者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死亡賠償金,根據(jù)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務工的事實,( )死者應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賠償金:150410元。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 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11570元×[20-(67-60)];
喪葬費:9607.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025元。計算方法:上一年度(暫按200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興在薛某某死亡時已屆滿75歲,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養(yǎng),居住生活在農村。
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打擊。只因目前中國國情和相關規(guī)定,所以僅酌情提出這一賠償數(shù)額。
原告等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2000元。此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請合議庭酌定。
以上各項合計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已支付的費用18000元,尚應支付205042.5元。
被告“AA分公司”是被告重慶長途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運集團XX總站”是被告重慶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規(guī)定第14條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分公司(分支機構)和其公司均為應作為被告。《民法通則》規(guī)定第43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guī)定: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者,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對本案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各被告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責任認定,承擔其過錯民事責任。
特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訴訟,盼依法判決滿足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死亡起訴狀 (三)
原告: JTC (受害人),男,漢族,1980 年12 月5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zhèn)雙益村5 組
原告: JYC (第一原告JTC 之父),男,漢族,1953 年10 月10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zhèn)雙益村5 組
原告: XFR ,(第一原告JTC 之母),女,漢族,1959 年3 月26 日生,住四川省簡陽市踏水鎮(zhèn)雙益村5 組
被告: HXY ,男,漢族,1957 年1 月1 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鴻福巷15 號1 棟1 單元1 號
第三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部
負責人:YLP
地址:四川省***
訴訟請求:(第1 、2 、3 、4 項訴請款額共計 115 192.81 元 )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 99 622.81 元 (醫(yī)療費包括門診費420.5 元、手術住院費用21140.31 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790 ×3 次為8370 元、康復費1000 元,計30930.81 元;誤工費1800 ×6 月+1800 ×7/30 為1122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9 天×50 為7950 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857 ×20 年×0.1 ×2/2 為21714 元;殘疾賠償金13904 ×20 年×0.1 為27808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鑒定費用770 元,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計1000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 元;
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損失共計8800 元(其中摩托車7700 元、DVD 和手機計1100 元);
5 、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6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0 年1 月17 日 上午,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搭乘其妹JYZ 由趙鎮(zhèn)方向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行駛,11 時10 分許,行至金樂路6KM +700M 路口處,遇同向前面停于路右側由被告HXY 駕駛的川D56888 號凱迪拉克轎車快速起步左轉彎向趙鎮(zhèn)江源村24 組方向行駛,原告JTC 趕緊駕駛摩托車向左避讓,但由于被告駕車速度過快,原告摩托車的前部仍與被告車輛發(fā)生碰撞并被擠壓而沖出道路墜入路邊菜地內。原告JTC 在此次事故中受傷(后鑒定為十級傷殘),JYZ 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車輛及物品損壞。2010 年2 月8 日,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金公交認字【2010 】第00018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HXY 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JYZ 不負事故責任。
原告認為,金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事故責任有誤,本次事故應由被告HXY 負全部責任,原告JTC 無責任。首先,被告上路行駛前未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上路,這直接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事故后經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所駕車輛“左前、右后制動器的制動盤磨損量較大,對該車制動性能有不利影響”。由于被告疏忽大意,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未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該車制動不靈的狀況未能及時糾正,這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次,被告駕車起步時未認真觀察左、后方交通情況,倉促起步并轉彎,這也違背了基本的機動車駕駛規(guī)范,原認定書對該事實未予考慮是錯誤的。 如前所述,事發(fā)之時,原告駕車直行,而被告是駕車起步并左轉彎。根據(jù)一般交通規(guī)則,機動車駕駛人駕車起步時應該“通過后視鏡并向左方側頭,觀察左、后方交通情況”。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標準中也有相應的基本要求。但本案中被告駕車卻沒有事先觀察周圍路況,倉促起步并轉彎,這也是發(fā)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認定及責任分配理應考慮這一情節(jié)。再次, 被告違背“轉彎讓直行”的基本交通規(guī)則,在路口起步向左轉彎“逼迫”本為直行的原告車輛緊急避讓而致事故。事發(fā)之時原告JTC 駕駛摩托車沿金樂路向淮口方向正常直行,停于路右側的被告車輛違規(guī)突然快速起步左轉彎,沒有為直行的原告車輛讓行,原告車輛被迫緊急避讓而致發(fā)生事故。被告過錯十分明顯,理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后,原告證照齊全,操作得當,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都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原事故認定書對原告JTC 認定部分證據(jù)嚴重缺失,認定不當。原告JTC 駕駛川MR2985 號二輪摩托車,其駕駛證、行駛證齊全,摩托車年檢合格,在本次事故中原告JTC 遇到被告快速起步左轉彎的突發(fā)情況時趕緊駕車向左避讓,其行為符合一般交通規(guī)則,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認定書在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guī)定認定原告JTC 負事故次要責任,顯系認定不當。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JTC 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JTC 雖為農村戶口,但長期以來在成都蜀峰線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工作,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該事實有勞動合同、企業(yè)工商信息、工資表、工牌、成都蜀峰線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其賠償額的計算理應適用城鎮(zhèn)標準。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過錯明顯,情節(jié)十分惡劣,且原告JYC 和XFR 系低保戶,生活沒有其他來源,原告JTC 長期以來為家庭唯一的支柱,在此次事故中卻落下終身殘疾。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難以想象。故懇請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也應一并賠償。第三人作為肇事車保險投保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允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0 年 月日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交通事故幾乎天天都會發(fā)生,簡單的可以通過雙方協(xié)調解決,更嚴重的導致死亡的情況可能就很難解決了,畢竟人命關天,誰都不想這種情況發(fā)生,那么實在不可避免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應該怎樣處理呢?下面的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我為大家解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 這個問題。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 1、報案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yī)院,除非事發(fā)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盡量不挪動事故車。因為如果用事故車將傷者送往醫(yī)院,將造成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2、現(xiàn)場處理
交警部門到現(xiàn)場調查取證,并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xiàn)場查勘。
3、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根據(jù)事故情況作出責任判斷,并向當事各方送達《責任認定書》;如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4、傷者治療
(1)傷情診斷
醫(yī)生對傷者進行檢查,出具《病歷》和《診斷證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療的決定。
(2)住院治療
醫(yī)生對傷者進行治療。
(3)出院手續(xù)
主治醫(y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院治療的,傷者應辦理出院手續(xù)開具《出院證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項,休養(yǎng)時間,護理時間及護理人數(shù)。主治醫(y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院治療的,傷者拒不辦理出院手續(xù),賠償義務人應通知交警部門,從主治醫(yī)生證明傷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費用賠償義務人可以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如傷者出院之后需繼續(xù)治療的,醫(yī)生出具《繼續(xù)治療費用預估證明》,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付。
(4)傷殘評定
傷者治療結束后,可以到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如達到傷殘等級,應取得《傷殘等級證明》
(5)醫(yī)療擔保和預付費用
當肇事各方無法承擔醫(yī)療費用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預付醫(yī)療費用,憑醫(yī)生出具的《醫(yī)療費用預估證明》和已交費用清單可以獲得不超過所需費用50%的預付款。
(6)醫(yī)療核損
保險公司在傷者治療期間,會派醫(yī)療核損人員到醫(yī)院及交警大隊了解傷者的受傷情況和治療情況,對治療費用進行預估和監(jiān)督。
5、車輛定損修理
(1)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并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時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6、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1)傷者治療結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隊申請辦理賠償調解手續(xù),也可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及交警大隊都會根據(jù)事故各方提供的證明材料依據(jù)相關賠償標準和法規(guī)條款進行賠償調解,當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涉及到保險賠償?shù)氖鹿剩蚍ㄔ禾崞鹪V訟時,可提請保險公司作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廈門島內法院只允許保險公司作第三人、島外可以作被告)。
7、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付清相關費用,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xù)
8、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后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9、賠付
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會根據(jù)理賠人員理算后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戶劃撥賠款。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tǒng)上有“撫養(yǎng)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撫養(yǎng)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yǎng)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
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yǎng)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guī)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shù)脑瓌t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shù)姆秶校簿褪谴_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 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zhèn)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guī)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jù)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zhèn)就業(yè)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zhèn)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zhèn)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jù)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shù)膶ο笫怯嗝植煌耆怯嗝绻挲g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zhèn)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0條規(guī)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實際賠償?shù)慕痤~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guī)定的是實際賠償?shù)慕痤~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說什么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木唧w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shù)額有密切聯(lián)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guī)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shù)亟y(tǒng)計部門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shù)卦V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xiàn)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chuàng)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生命是無論用多少金錢也換不來的。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guī)定了死亡賠償金,還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fā),對死者親屬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錢補償?shù)男问竭M行安慰。這不僅是一種撫慰,而且在道義上也是對肇事者不法行為的譴責。它反映了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也是對生命權予以重視的表現(xiàn)。同時,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shù)男再|。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shù)碾p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xiàn)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chuàng)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shù)难a償即可。
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廣東省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 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shù)額時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對待。
體數(shù)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主要條文: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死亡賠償最高可獲百萬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隨之配套出臺的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更為行人和非機動車提供了有效的權益維護。昨日,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張博律師在解讀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時表示,現(xiàn)在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最高可達到近百萬元。
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相關法條
第37條 損害賠償?shù)臉藴拾凑障铝幸?guī)定計算:
1、醫(yī)療費:按照醫(y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chuàng)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jù)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xù)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營同行業(yè)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jù)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y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yǎng)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yǎng)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yǎng)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yǎng)人扶養(yǎng)五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jù)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jù)支付。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是極其不幸但是也很常見的情況,只能從經濟和精神上補償亡者家人,盡可能地減少他們的悲痛。
交通事故當事人構成一級傷殘,在訴訟中死亡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構成一級傷殘,在訴訟中死亡處理方式為:
1、暫時中止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然后由原告交通事故傷殘起訴前死亡 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決定是否繼續(xù)訴訟。如果繼續(xù),這些人以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這和以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是不同的),然后繼續(xù)審理。
2、直接按照原來的傷殘等級進行計算,當然如果是受害方死亡,且其死亡與之前的受傷害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即前期傷害行為對后期死亡有參與度,則可以申請鑒定,直接按照死亡賠償金乘以參與度系數(shù)進行索賠。
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guī)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4條“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