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復墾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第三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鐵路、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實施土地復墾工程質量控制、進行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也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等標準。第五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第二章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第六條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自然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具體承擔相應建設用地審查和采礦權審批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送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第七條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第八條 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第九條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含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跨縣(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第十條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專家意見。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
(三)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并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五)土地復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建議。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采礦審批相關手續。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河南省《土地復墾規定》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復墾規劃和計劃;
(三)審查所批建設項目中有關土地復墾的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五)監督檢查土地復墾情況,并負責對復墾后的土地進行驗收;
(六)辦理復墾后土地的登記發證;
(七)辦理其他有關土地復墾的事宜。第四條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做好本行業的土地復墾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協調平衡后組織實施;
(二)按土地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行業破壞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破壞程度等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
(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業土地復墾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 下列被破壞的土地,必須進行復墾:
(一)因采礦、挖沙、取土、采石等生產建設損壞的土地;
(二)因排放礦渣、垃圾等廢棄物占壓的土地;
(三)廢棄的取土坑及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
(四)廢棄的水利工程及鐵路、公路、場(站)、廠礦占壓的土地;
(五)因生產建設造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六)其他因生產建設造成破壞的土地。第六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工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七條 對《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已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不存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利用。第八條 因地下開采引起塌陷的土地,塌陷深度不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不超過一百畝的,應在塌陷穩定后二年內復墾利用;塌陷深度不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上,或塌陷深度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內的,應在塌陷穩定后三年內復墾利用;塌陷深度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上的,應在塌陷穩定后四年內復墾利用。
廢棄的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場(站)、廠礦、取土坑及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應在廢棄后二年內復墾利用。
因生產建設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應及時進行土地復墾,具體期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 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超過規定期限不進行土地復墾的,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可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征收土地荒蕪費。
對確定無法復墾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請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準。第十條 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
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擁有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應當防止造成新的污染。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應遵循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第十二條 進行土地復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該土地復墾工程開工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和復墾方案,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土地復墾方案應寫明復墾土地的位置、面積、現狀、復墾方式、復墾后的用途、完工時間等內容。第十三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在征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并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第十四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設計文件應當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工程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
建設單位不按前款規定執行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用地。第十五條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可以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自行復墾,也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根據土地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合理確定。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規定》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規定》的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軍辦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因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必須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第三條 下列土地凡能夠復墾的,應當采取積極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復利用:
(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對地表直接挖損而破壞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礦產資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壞的土地;
(三)采礦、冶煉、發電等工礦企業排放廢棄物的排土場、尾礦場、矸石堆、灰渣場、以及城鎮垃圾場等占壓的土地;
(四)廢棄的水利工程和鐵路、公路路基、廢棄的宅基地、公益事業用地,鄉鎮企業停辦、遷移后的廢棄土地;
(五)工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嚴重污染不能耕種的土地;
(六)因生產建設造成土地嚴重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他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破壞的土地。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破壞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狀況,進行調查、登記。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復墾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計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監督執行。
(四)對有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所作復墾設計和復墾計劃進行審查并監督執行。
(五)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土地復墾標準,并對復墾后的土地組織檢查驗收。
(六)確認需要認定的復墾土地權屬,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七)編報土地復墾資金籌集計劃,負責土地復墾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表彰土地復墾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不履行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第五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破壞的土地,可以由破壞土地的原則和個人自行組織復墾,也可以委托被破壞土地一方進行復墾,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行復墾的,必須提出遼墾計劃方案,報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承包給其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他單位和個人進行復墾,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含二萬平方米)的,須在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主持下,簽訂承包協議。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在鄉(鎮)人民政府主持下,簽訂承包協議,明確承包、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被破壞的土地。無法確定責任或者責任單位的,在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由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誰發墾,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實施復墾。并依法確定使用權,頒發土地使用證。第七條 采取群眾集資,利用政府建立的農業發展基金、土地復墾基金等方式籌集資金,組織復墾國有廢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籌資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復墾后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第八條 有復墾任務的生產建設單位,除國家鐵路、公路建設項目外,在申請批準劃撥建設用地時必須按照復墾任務,向縣級或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土地復墾保證金的數額,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復墾土地的面積、工程量、復墾標準要求確定,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1.5元。土地復墾任務完成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復墾保證金本金和利息。
建設單位不履行復墾義務,或復墾達不到驗收標準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區別情況使用部分或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組織復墾。
土地復墾保證金,應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土地復墾保證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被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依照《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破壞土地上的地面附有物,按破壞時的實際價值補償。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復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組織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自然災害損毀以及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村莊改造和移民搬遷廢棄土地的復墾。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本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
(二)調查登記本行政區域內損毀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狀況、權屬關系等,建立土地復墾臺賬;
(三)審查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土地復墾情況,驗收土地復墾項目;
(五)監督土地復墾資金使用情況;
(六)對復墾后土地的權屬提出確認意見;
(七)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他土地復墾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搜集、匯總和發布土地復墾信息。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明確土地復墾義務人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測職責、監測程序,及時掌握土地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第八條 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應當符合土地復墾標準、《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和本省有關規定。第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領取了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和項目單位編制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應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特別要聽取土地權益人、使用人意見,并附具對所征求公眾意見采納或者未采納的說明,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未附公眾意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土地復墾方案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已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根據審查通過后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程規劃設計,落實土地復墾費用,細化施工進度,組織項目實施。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報送當年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屬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的土地復墾方案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并上報。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對土地復墾工程進行監督:
(一)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情況;
(二)土地復墾年度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復墾工程管理、監理和監測情況;
(四)土地復墾工程進度及其質量情況;
(五)土地復墾工程管護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他情形。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調查評價:
(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二)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三)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的土地,進行整治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冶金排渣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下列土地應進行復墾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
(一)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挖損的,地下開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
(二)采礦、冶煉、發電等生產活動的廢棄物堆程占壓破壞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
(三)建筑搬遷毀壞、廢棄的;
(四)廢棄水利工程、各種道路路基及其兩旁的;
(五)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地形地貌破壞的。第五條 土地復墾,堅持“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第六條 土地復墾應因地制宜、綜合治理,有條件的地方要優先復墾為農業用地。第七條 土地復墾標準:
(一)農業用地:壤質表土層厚度不得少于二十厘米至五十厘米,地表肥沃土層應達到十厘米以上,坡度應在三度以下,用作水田或菜地的不應滲漏;
(二)牧業用地:壤質表土層厚度應達到二十厘米以上,地表肥沃土層達到五厘米以上,地表面應基本平整;
(三)林業用地:表土層厚度不得少于三十厘米至六十厘米,地表坡度與原狀相差不得超過正負五度;
(四)水產養殖用地:池塘的水深、水質和水源應達到當地養殖一種或多種水產品的要求,用于養魚的,應達到養魚標準;
(五)建設用地:應填平坑陷凹地,灌水沉降并夯實,地面不再塌陷、沉降,地下不能有空層、孔洞,地面高度不得低于周圍土地。第八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要配備土地復墾工作專職人員。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土地復墾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業土地復墾規劃,應與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土地復墾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復墾任務的中央直屬企業,土地復墾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單位或個人,土地復墾應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意見,報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當地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定期監督檢查土地復墾計劃實施情況。第十一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包括土地復墾內容;設計文件應有土地復墾章節,包括復墾與工程建設、生產建設同步進行的具體措施;工藝設計應兼顧土地復墾要求。
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時不予批準。第十二條 破壞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可自行復墾,也可由有條件的他人承包復墾。承包復墾的,承包方與發包方應簽訂承包協議,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或者將復墾所需費用交當地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復墾。第十三條 承擔土地復墾的單位或個人,在復墾項目竣工后三十天內,向旗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附土地復墾設計和規劃批準文件、復墾總結報告和資金決算,承包復墾的還應提供承包合同書。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復墾土地。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方可交付使用。
復墾土地三百畝以下的,由旗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三百畝以上一千畝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一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第十五條 破壞他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國家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遭受損失者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補償時限,應從土地遭到破壞的年度起,至復墾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年度止。第十六條 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草地、林地和其他土地損失補償費。
耕地損失補償費,以造成實際損失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為計算標準,由單位或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相當的損失補償費;草地、林地損失補償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復墾其原有土地,補償年限應按合同規定的合理工期確定。其他土地損失補償費,參照耕地的損失補償原則確定。
地面附著物損失補償費,按實際損失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