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工傷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謂工傷保險賠償不足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應當只是存在于醫療中,在治療中使用了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的服務和藥品、器械,或者進行了其它疾病的治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中,超標準服務和藥品、器械部分應當由工傷職工本人承擔,其它疾病治療應當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和職工本人共同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簽訂調解協議后能否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呢不能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 工傷待遇 簽訂調解協議后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在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的 賠償金 額沒有明顯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 工傷保險 待遇標準的情況下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一般應認定調解協議的效力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在此情況下,勞動者不能以數額過低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辦理相關手續、支付 工資 報酬、 加班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后與單位達成“私了”協議,但賠償數額太低,能否要求再次賠償,或者協議是否有效?我該怎么辦?平等主體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的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協議必須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則協商訂立,顯失公平的協議自訂立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與公司簽訂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了調解協議,但其所獲賠付金額明顯低于工傷保險政策中規定的標準,則工傷職工及其家屬仍可以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提起申訴,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予以補差。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經審查發現申訴屬實的,將依法予以立案和支持。
工傷賠償私了協議金融低于法定標準百分之七十仍仲裁為無法認定為顯失公平的情形,怎么解釋?工傷私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了協議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只有顯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申請法律途徑救濟才會予以支持。如果真的低于法定標準70%,一般應當屬于顯示公平的情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規范對當事人具有強行性,在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又作出許多強制性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約束。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下作出,工傷職工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不可以反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工傷賠償協議金額過低 ;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