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工傷保險賠付金額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能賠償多少錢一級至四級 傷殘賠償 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 工傷保險 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 (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 工資 ;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 傷殘津貼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 退休 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 護理費 :(需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 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 工傷 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5、 醫療費 :應到 社保 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 六級傷殘 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合同解除 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 賠償金 ,除非勞動者符合《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停工留薪工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以上就是工傷保險能賠償多少錢的詳細解答希望采納
工傷能報多少錢1、屬于工傷保險規定范圍以內的藥費可以全額報銷,沒有封頂,自費的藥品不能報銷(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自費的藥品一般都由單位報銷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了)
2、除藥費以外,還有其它費用可以報銷,詳見工傷保險條例。
3、單位及時進行工傷申報,由社保局進行工傷認定,醫院才可以按工傷進行現場報銷。治療完畢后,可以到社保局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等級,社保局及用人單位要按照職工的工資標準補償一定標準的工傷補償費用,同時,享受工傷假期,全額發放工資和獎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報工傷保險能賠付金額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