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法律分析: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是在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的違法性業已確認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的情況下進行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可以與原告協商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少賠,則雙方可以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其賠償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因此可以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行政賠償訴訟能夠進行調解嗎行政賠償訴訟是能調解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的。一般情況下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調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賠償訴訟是否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法院可在自愿、平等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的原則下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采用調解方式動員原被告雙方互諒互讓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達成賠償協議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調解要求必須依法進行。
行政賠償能否調解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的調解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