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的時效可分為三種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
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簡稱請求時效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如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簡稱訴訟時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的規定,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被請求的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請求權人在期間屆滿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
申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刑事賠償決定的申請時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申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刑事賠償決定的申請時效為30天。
賠償時效期間起算的時間,一般應自權利人能夠向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向人民法院行使請求權之時開始。而該項權利發生的時間也就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時效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而確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必須是有權的國家機關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并要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制作法律文書后必須要送達給當事人并經過一定的時間才能使法律文書生效。法律文書生效之日,就是違法行為的確認之日,也就是請求時效的起算日,在這兩年時效期內,請求人有權就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如在此期間內不提出賠償請求,而又未出現法定的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則請求人就不能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關于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3個月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的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請求人申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刑事賠償決定的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國家賠償法》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1條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兩個月的規定期間內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二是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國家偵查、檢察、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2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2條的規定,權利人被羈押的期限不計算在賂償時效開始的時期內,賠償時效應從權利人的人身不受限制,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起算。
國家賠償時效是多久?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的時效為兩年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而計算方式時從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二年的時效怎么計算?國家賠償 二年的時效怎么計算呢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國家賠償法 時效期限總結包括哪些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有無時間限制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項制度“利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通過設定對權利或義務主體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權利或義務主體盡快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一)時效有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 1、取得時效一般指取得領土占有權或財產所有權的時效。 2、消滅時效,亦稱 訴訟時效 ,指權利所有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一定時間后,該權利歸于滅失的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即為消滅時效。 《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 羈押 期間不計算在內。”其他國家的國家賠償法也均規定有類似的時效。這樣規定有利于穩定社會關系,有利于國家機關開展工作,從而有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益。如果等到國家行政侵權或司法侵權事實所造成的社會關系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質,再行使請求權,可能造成社會關系的再度混亂,也不利于有關機關調查取證,盡快解決問題。 “時效為兩年”,即從某年某月某日至第三年的該月該日。如從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時效為兩年”的起算時間,既不從受害人受侵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受害人在確認后仍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時效為兩年”,是指受害人必須在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一旦提出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計算式 了請求,進入協商先行程序、復議程序后,即按協商先行程序、復議程序的法定期限進行,不需要再考慮兩年時效;“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才提起請求怎么辦?《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目前均無規定。 對于超過兩年時效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者,可參考最高法院關于適用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超過請求國家賠償時效提出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駁回其請求。 二、請求賠償時效的中止 時效的中止,指在時效期間之中,因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而暫時停止時效期間的進行,已經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該事由消滅后,時效繼續進行。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完全一致。其要點有三: (一)必須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即只有時效期間已經過1年6個月之后,出現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時效中止。 (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出現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必須達到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程度。 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災、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在當時條件下,請求人無法預測、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礙,指請求人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請求權之程度。 (三)造成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時效期間應繼續計算,中止前的1年6個月仍應計算在內。 與時效的中止相關聯的,還有時效的中斷和時效的延長兩種情況。時效的中斷,指時效期間進行中,因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無效,該事由消失后,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該法定事由有提起 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這些法定事由與國家賠償中的事由不甚一致,因之國家賠償法未規定時效的中斷。但時效的延長則與此不同。時效的延長,是指請求權人在時效期間未行使請求權,也無法定時效中止事由,但經審查認為其不行使請求權有正當理由,根據具體情況對時效期限予以適當延長。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的賠償對于被錯判的人員是特別重要的,但對于受害者在申請賠償的時候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而且也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來賠償,只要是有理有據,那么國家也一定會遵守自己的承諾,給受害者得到應有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