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內容是:結婚后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前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與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的,只要另一方無過錯,即可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如何處理夫妻間相互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并大有上升之勢,如家庭暴力、“包二奶”、通奸等。這些違法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配偶的權益,使配偶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司法實踐中也已出現了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但由于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使得實踐中配偶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時困難重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判法不一。絕大多數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間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好比“左口袋進右口袋”毫無實質意義。事實上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義的,而執行問題則可構建特別法定財產制作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怎樣的一般在過錯方有法定過錯行為的時候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同時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此時無過錯方可以依法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而 離婚損害賠償 的范圍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 精神損害賠償 、 人身損害賠償 以及財產損失賠償,不過在一起 離婚 案件當中,也要有涉及到這些損害,那么才能要求對應的賠償。 《 婚姻法 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既應當包括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財產損害的賠償,也應當包括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人身傷害、 精神損害 的賠償。 (一)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關于這一點,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已達成共識。因為多數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都沒有造成財產損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義務,給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如果不承認精神損害,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設置就會出現虛位。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適用相關司法解釋,目前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所規定的“六因素確定法”,即: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六因素確定法”仍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僅指明了在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時應參照的因素,在具體數額的確定上主要還是依靠承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人身損害賠償 廣義上的 人身損害 ,包括精神損害和因身體上的傷害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前文中已經論述,故此處專指是因身體上的傷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比如實施 家庭暴力 以及虐待行為,造成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他方因人身傷害而支出的 醫療費用 。對于賠償的項目,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來確定。具體包括: 1、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因傷致殘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由于人身損害行為發生在婚內,因此而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又往往以婚內財產來支付。因此在處理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時,筆者認為可以按以下方法來處理: 1、 離婚訴訟 時已以 夫妻共同財產 支付了全部費用的,視為過錯方已支付了一半費用,其還應承擔另一半費用的賠償責任; 2、離婚訴訟時已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費用,還有部分費用未付,視為過錯方已承擔了已支付費用一半的賠償責任,其還應承擔另一半已支付費用和尚未支付費用的賠償責任; 3、無過錯方以其個人財產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費用的,離婚訴訟時過錯方應承擔全部費用的賠償責任; 4、離婚訴訟時已經以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支付了部分費用,則由其繼續承擔剩余費用的賠償責任; 5、離婚訴訟時已經以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支付了全部費用,其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6、存在以上幾種情況的混同時,則先析清各種情況所占比例,再來確定過錯方應負的賠償責任大小。 (三)財產損失賠償 這里的財產損失指直接財產上的損失。包括夫妻共有財產的損失和無過錯方個人財產的損失。對于過錯方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可能造成配偶方財產損失的情況有: 1、過錯方將夫妻現存的共有財產或者將 工資 等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的收入(雙方已約定為一方個人和產的除外)用于重婚、同居行為,致使夫妻共有財產流失; 2、過錯方的法定過錯行為致使配偶方的個人財產受到損失。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范圍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損害賠償還應當包括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 訴訟費用 等。全部賠償的所賠額只能是合理的損失,對于受害人借故增加開支,擴大賠償范圍的部分,不應當予以賠償。 有部分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其中一方會要求另一方作出賠償。當然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而需要賠償,其實法律都不會作出過多的干涉。但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而起訴到法院的,此時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求賠償,肯定就不會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