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可以自愿放棄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但還要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主動放棄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嗎與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不收補償金可以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但即使放棄了收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也不需要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競業限制協議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乙方(職工): 姓名: 身份證 號碼: 住址: 在甲方職務: 聯系電話: 鑒于乙方受聘/服務于甲方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乙方有獲得甲方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機會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有利用甲方物質條件進行創作/經商的機會,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其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他合法權益,并確保乙方不與甲方競業競爭,根據國家及天津市有關法律 法規 ,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說明,以下術語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義: 1.1本協議提及的有競爭關系是指與該員工在職、離職時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已開展的業務有競爭關系。 1.2 本協議提及的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包括但不限于: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該競爭單位設立、直接/間接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單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競爭單位的關聯企業;其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他與甲方有競爭單位的單位。 1.3 本協議提及的有競爭關系的地域范圍: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4 本協議提及的限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根據產品情況而定,此處可以詳盡列明產品類別)。 1.5 本協議提及的限制從事的業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根據業務情況而定,自行填寫)。 1.6乙方負有 競業限制 義務,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6.1包括但不限于:與甲方的客戶發生商業接觸。該種商業接觸包括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務、收取訂單、直接或間接轉移公司的業務的行為以及其他各種對公司的業務產生或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不論是否獲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在本協議第1.4條所列單位中擁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務或獲取任何利益; 1.6.2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本人或與他人合作直接參與生產、經營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1.6.3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或間接引誘、要求、勸說、雇用或鼓勵公司的其他員工離職,或試圖引誘、要求、勸說、雇用、鼓勵或帶走公司的其他員工,不論何種理由或有無理由,不論是否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組織的利益;以其個人名義或以任何第三方名義慫恿或誘使公司的任何員工在其他單位任職; 1.6.4乙方向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詢服務、合作或勞務。 1.6.5 (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 1.7 不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均應在進入新用人單位就職前向公司書面說明新的用人單位的名稱、性質和主營業務。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職務發明、科研成果提供應用和生產條件,根據乙方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2甲方有權就乙方的競業行為進行調查、索賠。 2.3 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補償金。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不向上述單位提供技術、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也不組建或參與組建(包括委托親友組建)、或參股競爭單位。但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的除外。此款義務的地域限制為有競爭關系的地域范圍。 3. 2乙方從甲方離職前應當與甲方確認其是否開始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如乙方有競業限制義務,乙方應向甲方索要《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參見附件一),乙方根據該通知書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乙方拖延/拒絕領取通知書導致甲方沒有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不影響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如因特殊情況乙方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義務,乙方必須取得甲方出具的《競業限制終止通知書》(參見附件二),取得該通知書后,乙方方能解除競業限制義務。 3.3 乙方不辭而別離開甲方時,競業限制義務自其離開在甲方的工作崗位之日起自動開始,此種情況下,甲方無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為由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乙方在本協議期限內如違反本協議約定義務,乙方同意按如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1.1乙方違約行為沒有造成甲方損失或損失小于本條 違約金 計算數額總額的情況下,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標準:按本協議第6.1條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計算方式甲方應付乙方總額的 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了調查、處理、糾正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付出的經濟損失 律師 費、 訴訟費 、評估費、調查取證費等損失; 4.1.2乙方違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大于4.1.1違約金計算總額的情況下,乙方 賠償標準 :按本協議4.1.1條的計算的數額加上乙方或第三方獲利數額/甲方直接與間接損失額計算違約金。 4.2乙方違反本協議競業限制相關規定的,應立即停止違約,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五條 競業限制期限 5.1競業限制期限:本協議簽署之日生效,甲乙雙方 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日起滿兩年失效。 5.2 關于涉及 知識產權 問題的勞動者義務,根據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執行。 5.3 甲乙雙方勞動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續簽情況,本協議不必在每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另行續簽, 勞動合同期限 內視為當然的競業限制期。 第六條 競業限制補償及其支付方式 6.1.1 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首日為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次月 日,以后每月 日前支付相應款項,每月金額為 元,共計 個月,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 。(因法律無明確規定,此處補償百分比可以自由選擇一個額度,建議不低于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 工資 的 30-50%之間) 6.1.2乙方應在離職前向甲方書面提供其本人的銀行賬戶用于甲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乙方未提供賬戶、提供賬戶錯誤、賬戶注銷等各種原因導致甲方無法及時支付該等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且在此期間不免除乙方的競業限制義務。 6.1.3乙方拒絕接受、自行放棄、不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或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正常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且不免除乙方的競業限制義務。 6.1.4若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強制性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則甲方在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前予以補足到最低標準,在此之前,乙方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6.2 乙方領取補償金時,應向甲方出示當前的任職情況證明,經甲方向乙方工作單位確認后方可領取。乙方逾期一個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職情況證明,視為放棄該月的補償金。 6.3乙方被新單位錄用后應在一周內將新單位的名稱及乙方的職位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將自己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告知其工作單位。 6.4甲方如認為乙方已無競業限制必要,有權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其競業限制義務,此項通知可以郵寄送達,以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地址為準(若乙方地址或聯系方式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則通知以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地址或聯系方式為準),郵出七日后,乙方競業限制義務自行終止,同時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補償金。 6.5乙方可與甲方協商解除競業限制義務,但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自己的競業限制義務。 第七條 其他 7.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 訴訟 均由甲方實際經營地人民法院 管轄 。 7.2《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競業限制終止通知書》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7.3雙方一致同意對本協議補充、修改時,以書面方式簽訂補充或者變更協議,該補充、變更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 日期:
員工承諾"自愿放棄競業限制補償金"有效嗎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你好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該承諾很難說是員工自愿放棄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所以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會被認為沒有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而認定員工無需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限制員工有何補償員工如何約定 競業限制補償金 :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勞動者在 競業限制協議 中對 經濟補償金 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 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 勞動爭議處理 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 競業限制期限 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相關法規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并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補償金額或者標準,合理的補償應當與員工的收入情況相一致,還應綜合考慮到這一商業秘密帶給用人單位的利益,競業限制的時間長短,區域范圍的大小等情況。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競業限制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
1、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2、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約定自愿放棄補償金 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