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工傷和人身損害能同時賠償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但用人單位先申請侵權損害賠償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的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重復性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次賠償;用人單位先申請工傷賠償的,還可以享受侵權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雙重賠償范圍法律分析:工傷賠償范圍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2、停薪期間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的工資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3、醫療費用:據實報銷;4、生活護理費;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7、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8、傷殘津貼;9、喪葬補貼;10、供養親屬撫恤金;1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可以獲得雙倍的賠償,例如交通事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民事侵權的受害人。
工傷雙重賠償范圍是工傷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如果是屬于職工所在單位的責任,則工傷職工應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福利待遇,但是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的賠償。如果勞動者受到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了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則第三人是不能免除民事的賠償責任的,即工傷職工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交通事故雙重賠償標準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 依據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 ①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②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③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換言之,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④如果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保險賠償有異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屬于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工傷保險相對民事損害賠償來說,有以下特殊的優點: a 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而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 b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 ⑥發生工傷事故: a 如果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 b 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則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理解可參照《保險法》上對人身傷害賠償的處理。《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應當注意:對b種情形,認為“應當由該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侵權損害賠償低于工傷保險賠償的,其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賠償予以補足,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應計算在扣減范圍內。這種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責任。”這種觀點因違反《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故為錯誤的。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工傷與人身侵權雙重責任工傷在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情況下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可以同時獲得工傷和人身侵權雙重賠償。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且經工傷認定的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享受傷殘待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是否雙重賠償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并存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的雙重賠償的。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構成工傷的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后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仍然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后,仍然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想問一下工傷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可以雙重賠償嗎?外來來滬務工人員小孫在一家包裝材料公司擔任模具切工,公司為其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工作期間,小孫不慎將手掌切傷,因傷殘等級較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小孫要求材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者則以購買過商業保險為由,不同意工傷賠償。后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一次性向小孫賠償工傷補助金24萬元。與小孫相似,某廠車工小劉工作時被飛起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的鐵屑擊中眼球,造成8級傷殘。由于該廠為職工購買過人身意外傷害險,便由保險公司為小劉辦理了賠付手續,遂認定事故已處理完畢。然而,小劉要求企業再支付工傷補助金,企業表示保險公司已為其報銷醫療費,領取了意外傷害保險金,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豈不成了雙重待遇?遂拒絕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他人身損害及工傷雙重賠償 的要求。雙方爭執不下,后在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調解下,廠方最終向小劉支付了工傷補助金。近年來,一些企業主對工傷保險了解不足,以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沒有區別,只要有一種就行,于是在為員工投保意外傷害險后,就不再參加工傷保險。直到事故發生,方才明白個中“厲害”。其實,盡管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的作用比較相似,但兩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因為,意外傷害險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主要賠付傷者的醫藥費。而作為社會保險的工傷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險種,工傷職工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請求第三人民事賠償的同時,仍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各種原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具體來說,在參保工傷保險后,職工一旦受工傷,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是職工的特別福利,若單位不為職工辦理工傷險,則構成違法。所以,用人單位即使為職工購買過意外傷害險,還須辦理工傷保險。況且,除了一次性補償,工傷保險還有一系列后續補償,保障功能強于商業保險,后者只能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不能作為替代產品。因此,企業應及時通過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來分擔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