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社保 案例:工傷死亡賠償金被代領怎么辦?
近日,五常市民陳雪飛向記者反映五常市教育局在發放其父陳穎華工傷死亡賠(補)償金時存在違規發放,導致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的她無法領到相關賠償。
9月12日,五常市長山中心學校教師陳穎華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五常市長山鄉中心學校對陳穎華的死亡依法申請工傷,7月10日,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陳穎華的死亡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3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經核算共計:446,534.00元。陳穎華父母已經死亡,現有一女兒陳雪飛,生前再婚配偶王淑華,兩人對該賠(補)償金額表示認可。
人在上海的陳雪飛聯系五常市教育局,要求在她和繼母王淑華共同到場情況下才能領取該賠(補)償款卻遭到拒絕,她回到五常后,錢已被王淑華領走。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陳雪飛認為應當在她和繼母同時到場情況下才能夠發放,但學校稱王淑華收款時已寫明一切后果自行承擔,即此事與學校無關。
另外,陳雪飛告訴記者,之前的工傷賠償材料,都是由陳雪飛和王淑華兩人共同申報,根據正常程序,全部賠償金應由五常市財政撥款到長山鄉教育辦,由二人共同到場領取。但在實際發放過程中,在財政撥付款到位前7天,教育局卻通知長山鄉中心學校提前墊錢支付給了王淑華一人。隨后陳雪飛多次找到五常市教育局,一位姓謝的副局長表示法律沒有規定賠補償金不能由其繼母一人領取。
北京中高盛律所律師李濱認為,學校要求王淑華寫明承擔一切責任的說明時,就等同于學校已明知此事不合規,通過收款說明來推卸責任。而該說明,對不知情的第三方陳雪華來講,在法律上是毫無約束力的。同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39條,上述446,534.00元,應當在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王淑華與陳雪飛協商并達成分配協議后,按照協議分別支付;若王淑華與陳雪飛經協商無法達成分配協議的,應當在王淑華與陳雪飛經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配份額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進行支付。
為此,記者聯系到參與人之一的五常市教育局人事股股長佟海波,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他表示分管此事的謝姓副局長正在開會,下午會給記者回電,但截至發稿,幾天來一直無人回復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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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我表哥年齡45歲因工傷事故死亡,經與單位協商,單位一次性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生產事故死亡賠償金共計30萬元,表哥的父親74歲已無勞動能力,表嫂43歲沒有工作但身體健康,侄子21歲正上大學一年級,賠償時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規定沒有撫恤金,一次性給我叔撫恤金5萬元。我表嫂想只給我叔1萬元,其余的要歸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覺得表嫂的做法很過分,但對法律的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了解的不多,不知道這30萬元到底該怎樣分配?有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請大家幫忙,有律師提供幫助更好。
關于問題的補充:
1、我表哥結婚后就和我叔分家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了,房子是我叔蓋的,后來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他們賣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了房子,又在另一個村買了房子,我叔不和他們在一個屋里生活,不在一個鍋里吃飯。
2、我嬸已去世,叔還有兩個成年出嫁的女兒,還有一個成家的小兒子。
3、我叔還有一個90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 30萬元的賠償金中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應由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配偶享受,是給特定人的,因此歸你叔個人所有.喪葬費根據實際支出進行給付。
剩余的費用按照你表哥的個人遺產進行分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分配。配偶即你表嫂,父母即你叔,子女即你侄子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進行均分。
因此你表叔除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5萬元外,還可以享受剩余費用的三分之一。
你表哥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他們進行繼承遺產。不論你表叔是否與你表哥生活在一起,都有權獲得遺產份額。至于你表叔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這都是你表哥的兄弟姐妹,你叔的母親是你表哥祖母,但是他們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當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你表哥的兄弟姐妹和祖母都無法享受你表哥遺產的一部分。
妻子為工傷死亡的老公申請仲裁,賠償金達106萬,該金額為何引發糾紛?對于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我國大部分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的家庭來說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一個在外務工的成年男子可以說是一個家庭的支柱,贍養老人,扶養孩子,照顧妻子,這都是一個成年男子的責任,作為兒子,父親,丈夫成年男子對于一個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是出事那對于家庭來說將是一個災難。四川的馮先生因為工傷死亡,妻子李女士通過勞動仲裁的辦法申請了106萬的賠償家,但是,這筆賠償金卻讓李女士和婆家人產生了矛盾。
馮先生發生意外之后,其大哥在處理該事件時,因為賠償金的問題一直沒有和馮先生的工作單位達成協議,事情已經拖了近三年了。馮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在今年獨自一人去當地的相關部門申請了勞動仲裁,最終,經相關部門判定,死亡賠償金額為106萬元。
對于判決書,馮先生的大哥感到十分吃驚,因為李女士沒和任何人商量就獨自做了這件事,這讓馮大哥非常懷疑李女士的動機。馮大哥要求李女士支付屬于老人的那一部分賠償金。
而李女士則表示,雖然已經出了判決書,但是賠償金還沒有支付,李女士口頭承諾等拿到賠償金后,會根據法律的判罰,將屬于老人的一部分歸還。馮大哥要求李女士寫下協議書,而李女士不肯,雙方發生了爭執,最后,李女士報警求助,當地警方也沒有協調成功,建議雙方走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其實問題最大的爭議就是在協議書上,馮大哥哥李女士兩人都互不相信對方,才將矛盾不斷的激化,其實,小編認為雙方大可不必如此爭執,因為關于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問題,法律是由明確規定的,雖然勞動仲裁是由李女士申請的,但是賠償金中,屬于馮先生母親的那一部分是無論如何也少不了的。雙方應當心平氣和的商量一下,把以后的日子過好才是當務之急。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問題工傷死亡賠償金 應該由 第一順位繼承人 協商分配,每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同等享受分配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的權利。如果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而工傷死亡待遇中還有撫恤金,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給每個人。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分配原則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 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 國家賠償法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 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 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 民事法律行為 ,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因公死亡怎樣賠償,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因公死亡的話勞動者家屬就可以依法得到相應的賠償,而很多人會對于具體的賠償金額、賠償項目等等不是很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了解。還有死亡者的家屬很多,這筆賠償金具體怎么樣分配也成了爭議。那么,因公死亡怎樣賠償,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我給出下面意見.
因公死亡怎樣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案例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死亡賠償金怎么分割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界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財產,而是其死亡發生之后才產生的,則不是遺產。所以不可以當做遺產平均分配。并且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有具體的給付對象的,法律明確給誰的就應當給誰,不可他人染指!因此“參照”說也是錯誤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公死亡怎樣賠償,工傷死亡賠償金怎么分割?因公死亡后其家屬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得到賠償,具體賠償都分配可以遵循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金其家屬在分配上需要律師的幫助而又找不到律師,歡迎您找尋在線律師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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