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jù)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老人去世后,喪葬費按法律規(guī)定,應該怎樣分配?喪葬費系對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用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應用于死亡人員喪葬事宜。
一般用于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
喪葬費不屬于遺產。如有節(jié)余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可參考親屬與死者之間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的關系,以主要照顧和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扶養(yǎng)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補償對死者生前照顧贍養(yǎng)較多的親屬并兼顧其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他親屬為原則進行酌情分割。
擴展資料:
案例:繼母為爭丈夫喪葬費與繼子女打官司,法院判參照繼承法分割
2014年10月,兵團第二師某團場的馮先生因病去世,當?shù)厣鐣U喜块T給付其家屬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76340元,為分割上述費用,馮先生現(xiàn)任妻子馬女士將其3個子女告上了法庭。10月29日,庫爾勒墾區(qū)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共有權糾紛案。
據(jù)了解,馬女士與馮先生于2002年結婚,婚前各自都有子女,且已長大成人。馮先生因病去世后,社會保障部門給付的撫恤金及喪葬費成為馬女士與丈夫的3個子女爭奪的焦點。在法庭上,馬女士稱,自己是馮先生合法的妻子,丈夫去世后,撫恤金及喪葬費應歸自己所有,而且丈夫名下的存款也應由自己和丈夫的子女們平分。
但是馮先生的3個子女堅持要同馬女士平分76340元撫恤金及喪葬費。
經(jīng)過法院調解,馮先生的3個子女同意將撫恤金及喪葬費的一部分34000元歸馬女士所有,訴訟費1400元由他們與馬女士各付一半,并一次性以現(xiàn)金的方式將34000元付給了馬女士。
據(jù)庫爾勒墾區(qū)法院法官介紹,喪葬費、撫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發(fā)生的,不屬于死者遺產,它是國家對死者親屬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喪葬費,是對被繼承人死亡后的喪葬事務支出的一種經(jīng)濟幫助,用以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
撫恤金,用以優(yōu)撫和救濟死者家屬,尤其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jīng)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它是對死者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
本案中,在辦理完被繼承人喪事后,喪葬費尚有余額,而原、被告作為被繼承人的合法妻子及子女(均已成年獨立生活,且有勞動能力),應當參照繼承法,由配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分割撫恤金,并按照均等原則分割喪葬費余款及撫恤費。
參考資料:人民網(wǎng)-繼母為爭丈夫喪葬費與繼子女打官司 2014年10月3
法律規(guī)定喪葬費由誰來繼承喪葬費不屬于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所規(guī)定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的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發(fā)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jīng)濟幫助,它是用于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
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擴展資料:
案例:職工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
田某與文某系夫妻關系。文某系再婚,其與前妻所生子女文濤、文華均跟隨其生活。田靜和文某婚后生育有一女兒文歡(尚未成年)。2010年5月,文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單位發(fā)給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36184.10元。
后因文某的母親馬某以及文濤、文華與田靜對該筆款項的分割存在爭議,馬某、文濤、文華遂訴至法院,請求均等分割該筆款項。田靜辯稱該筆款項屬于文某的遺產,應先清償其生前債務3萬元后再行分割。
法院認為應該屬于田靜等人的共有財產,不應用于清償文某的生前債務,而應在優(yōu)先照顧無經(jīng)濟來源的近親屬的基礎上進行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喪葬費、死亡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職工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
繼承法喪葬費怎么分配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不屬于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我國《繼承法》所規(guī)定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的遺產范圍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shù)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jīng)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撫恤金怎么繼承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死亡撫恤金填補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喪葬費撫恤金繼承分割案例 ,不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撫恤金分割之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jù)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