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責任人對受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的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條件包括有:具有損害的事實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什么情況下才有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利且后果嚴重的情形以及以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具體而言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以下情況下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當事人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1)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
(2)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隱私權、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3)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導致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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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有什么條件精神損害賠償 提出需要符合相關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的條件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 一是侵害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給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條件是什么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條件是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所造成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了損害后果、侵權人有獲利情況、侵權人有承擔責任經濟能力、侵權人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的范圍及條件(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侵害生命權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親人的喪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的精神上痛苦,較財產權利等普通權利被侵害時為甚,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撫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關于“死亡補償費”就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撫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健康權損害,其給受害人產生輕傷、重傷或全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等后果,它不僅造成受害人肉體上的痛苦,有時還會引起受害人某些生理機能的喪失,造成受害人終身不幸,甚至生命縮短。《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十八條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下列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被侵犯人格權的。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
2、被侵犯身份權的。確認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3、被侵害財產權的。
4、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賠償精神損害的條件 ;侵害死者隱私以及侵害死者尸體的。
5、被侵害婚姻關系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