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受傷起訴時效
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工傷賠償申訴時效應從傷殘評定之日起算。
實踐中,許多在工作中受傷的職工,因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訴訟時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往往因已過打工受傷起訴時效 了申訴時效而只好放棄訴訟的權利。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通知書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以上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拓展資料打工受傷起訴時效 :工傷發生后工傷職工應當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且這一年的時效無法中斷、中止。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是可以中斷、中止的,因此,從收到工傷認定書或者收到傷殘鑒定結論書的時間開始計算,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在此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的,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否則超過一年的,就超過打工受傷起訴時效 了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打工受傷起訴時效 ;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打工受傷起訴時效 ;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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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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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打工受傷起訴時效 ,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