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植物人屬于一級傷殘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
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就是說,植物人是一級傷殘,比起死亡賠償復雜一些,應當一次性賠償當地最低工資×20年×90%,還有醫療費,精神撫慰費、護理費。如果還有被贍養人、撫養人的話,還應承擔。被贍養人到80周歲,被撫養人到18周歲。主要就是這些。肇事者全責的話,總賠償差不多是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工傷成植物人賠償多少【法律分析】
因工致殘應先鑒定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確定為植物人可以按照一級工傷要求公司進行相應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的補償。一級工傷公司應一次性支付住院費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醫療費,護理費等27個月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的職工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同時每個月應支付職工工資百分之九十的費用作為傷殘津貼,一直到職工去世。同時應該支付職工工資百分之六十的費用作為護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植物人工傷賠償標準工傷 致植物人賠償的具體細節各地都有不同的標準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大體如下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 一、一至四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 傷殘 的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保留 勞動關系 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 1.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 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二、五至六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至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年滿55歲后的賠償標準意外工傷賠償標準
意外發生工傷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5歲工傷植物人賠償300萬 ,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按照本《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以上情形發生后,按正常的工傷賠償標準執行。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省份不同標準不同。參考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