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王某在公司聚餐喝酒后死亡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
王某在鄭州的一家飯店上班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去年1月20日,公司為感謝全體員工一年來的辛勤工作,安排大家中午聚餐。聚餐期間,王某飲酒過量,被同事送回宿舍休息。當晚9時許,同事回宿舍發現王某趴在床上,叫他也沒反應,當即打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了120,后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李是酒精中毒死亡。為此,其父母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36646.8元。
庭審中,原告訴稱,被告公司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對飲酒員工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公司發現王某飲酒過量,卻沒有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該公司對王某的死亡應承擔責任。
被告公司辯稱,根據司法鑒定,王某是酒精中毒死亡,而公司聚餐時是中午,下午還要上班,因此公司不讓員工喝酒,王某卻違反規定私自喝酒。另外,王某作為成年人,知道自己能喝多少酒,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此外,王某喝完酒后,公司領導安排同事將他送回宿舍,期間還有同事去看他。出事后,公司及時聯系家屬,并撥打120、110,已經盡到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是被告公司的員工,公司在王某醉酒后,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應該有足夠的認知,且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均證明王某喝酒是自己要喝,被告已經制止,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公司應該承擔20%的責任,王某應承擔80%的責任。王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50.8元,被告公司承擔10.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萬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家庭成員發生車禍,親屬痛心疾首,但現實中將面臨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的問題。那么,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下面,就讓我用一則案例來告訴你吧!
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親屬享有。
【案情簡介】
近日,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辦結了一起共有糾紛案件。2014年1月,梁某兒子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保險公司將死亡賠償金205000 元 打入兒媳馮某賬戶。后兒媳馮某帶8歲女兒外出打工,留下5歲男孩跟隨爺爺奶奶生活。因兒媳遲遲未將屬于老人的死亡賠償金部分交付給梁某夫婦,且下落不明,梁某夫婦于2016年1月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兒媳馮某立即退還兒子的死亡賠償金8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立案審理后,辦案法官通過多方打聽尋找,終于在屯昌縣城找到了馮某。馮某稱,并非不同意將死亡賠償金交付給公婆,而是他們到處聲張自己卷款潛逃,一氣之下才將事情拖到了現在。通過法官耐心地說理釋法,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款的分配及小孩的撫養問題達成了意向。考慮到雙方不想“家務事衙門判”的心理,且雙方在死亡賠償金的基礎上尚有小孩的撫養問題需要解決,法院聯系鎮司法所對他們進行了調解。
經案外委托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男孩由梁某夫婦撫養,女孩由馮某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分為5份,每人4.1萬元,馮某向梁某轉交死亡賠償金中的12.3萬元。梁某夫婦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其撤訴,同時考慮到梁某兒子去世且梁某夫婦體弱多病還要同時撫養孫子,對其訴訟費1800元予以免交。至此,這場家庭矛盾得以圓滿解決。
【法律解讀】
車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1、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照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看出,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并不屬于《繼承法》中公民遺產的范疇,因此不能將其作為遺產處理。
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親屬享有。
@2019
關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的案例?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我表哥年齡45歲因工傷事故死亡,經與單位協商,單位一次性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生產事故死亡賠償金共計30萬元,表哥的父親74歲已無勞動能力,表嫂43歲沒有工作但身體健康,侄子21歲正上大學一年級,賠償時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規定沒有撫恤金,一次性給我叔撫恤金5萬元。我表嫂想只給我叔1萬元,其余的要歸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覺得表嫂的做法很過分,但對法律的規定了解的不多,不知道這30萬元到底該怎樣分配?有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請大家幫忙,有律師提供幫助更好。
關于問題的補充:
1、我表哥結婚后就和我叔分家了,房子是我叔蓋的,后來他們賣了房子,又在另一個村買了房子,我叔不和他們在一個屋里生活,不在一個鍋里吃飯。
2、我嬸已去世,叔還有兩個成年出嫁的女兒,還有一個成家的小兒子。
3、我叔還有一個90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 30萬元的賠償金中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應由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配偶享受,是給特定人的,因此歸死亡賠償金糾紛案例 你叔個人所有.喪葬費根據實際支出進行給付。
剩余的費用按照你表哥的個人遺產進行分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分配。配偶即你表嫂,父母即你叔,子女即你侄子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進行均分。
因此你表叔除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5萬元外,還可以享受剩余費用的三分之一。
你表哥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由他們進行繼承遺產。不論你表叔是否與你表哥生活在一起,都有權獲得遺產份額。至于你表叔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這都是你表哥的兄弟姐妹,你叔的母親是你表哥祖母,但是他們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當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你表哥的兄弟姐妹和祖母都無法享受你表哥遺產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