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泰安
死亡賠償金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泰安 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泰安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泰安交通死亡事故賠償標準(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死亡賠償金分配一次性死亡賠償要進行分配,先要把分額算清楚,喪葬費,子女撫養費,父母贍養費要先去除,然后剩下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泰安 的錢由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
由繼承人平分
孩子應該可以得到最多
一次性死亡賠償要進行分配,先要把特定分額算清楚,喪葬費,子女撫養費,父母贍養費要先去除,然后剩下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泰安 的錢由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的情況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的。
主體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泰安 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案例泰安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p>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系夫妻關系,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1994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周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
2000年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張紅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之后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經過大柘鎮兔子崗下坡路段時,摩托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余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商一致,2015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余部分扣除開支后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下成長,關系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于遺產,不適用于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并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系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后,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余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離婚父母爭奪女兒死亡賠償金 法院: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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