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轉崗的一般處理辦法
一般情況下不想被調動超出范圍員工拒絕轉崗的一般處理辦法 的工作崗位員工拒絕轉崗的一般處理辦法 ,員工有權拒絕。約定員工的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公司有確鑿證據表明員工不勝任該崗位時,公司可以調動工作崗位;當公司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可以調動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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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接受調崗怎么處理首先需要明確員工拒絕轉崗的一般處理辦法 的是員工拒絕轉崗的一般處理辦法 ,單位員工拒絕轉崗的一般處理辦法 的調崗需要是合理的,符合法律等相關規定的,否則,員工可以拒絕調崗。
當企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得不調崗時,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
如果是合理調崗,而員工不同意,企業可以依據員工手冊或者企業的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