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1、維修被損壞車輛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2、因事故車無法修復或者車輛報廢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購買和事故車價值相同的車輛費用;3、依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因交通事故而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4、非經營性車輛因交通事故損壞無法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的相關費用。法律依據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規定(2010修正)第一條 為公正客觀地評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的車輛、物品損失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對受損車輛、物品、設施等價格評估,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設施損失價格評估(以下簡稱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負責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
旅順口區、金州區和縣(市)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向價格評估機構發出經事故雙方當事人簽字的《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托書》。第五條 評估機構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在收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托書》之日起3至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事故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價格評估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價格評估的進行。第六條 價格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對車物的損毀原狀進行拍照,并將圖片資料保存至該起道路事故處理終結后1年。屬于隱性損壞的,應拆解后再進行價格評估。第七條 評估機構完成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并將評估結論告知交通事故當事人。《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后,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據。
《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托書》,由市價格評估機構統一印制。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當事人對價格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或知道評估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評估結論的機構申請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對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核裁定結論。第九條 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事故當事人認為價格評估人員與評估結果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可以申請評估人員回避。
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第十條 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具體標準和計算方法,由市物價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制定。第十一條 價格評估機構收取評估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評估費由車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當事人預付,待結案時由當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經價格評估后,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受車輛所有人委托的人員自行選擇具有維修肇事車輛資格的企業進行修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價格評估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受損車輛修復企業。第十三條 負責修復受損車輛的企業,應事先了解受損車況和價格評估結論,按評估的價格及時修復車輛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四條 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忠于職守、秉公評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致使評估結論失實的,由物價部門宣布評估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吊銷責任人估價資格證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事故車認定標準是什么?最新事故車認定標準有兩個評估依據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一方面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為準;另一方面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為準。結果是不同的:同一家保險公司不同理賠點的定損結果是不一樣的,即使同一理賠點不同的理賠師定損結果也不一樣。目測評估后確定車損價格缺乏權威性和標準。因為保險公司并不是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保險公司的定損只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確定理賠金額的一個參考。只有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這種證明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的固定損失價格是不同的:肇事司機作為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有著密切的利益關系。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與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直接相關,其公平性的基礎不足。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既不能評估車輛損失,也不能進行賠償,有的甚至進行修理。都壟斷了車損險賠償市場,在法律上失去了與被保險人的平等關系。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將預估損失價格作為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準確性不足。《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賠償;對商業機動車輛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車輛,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評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事故車輛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的評估人員。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