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認定:
1、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他利益。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怎么處理?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協商、調解不成的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 醫療事故爭議 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 醫療事故賠償 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 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怎么進行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醫療事故責任糾紛 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