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數人侵權的種類有:共同侵權、共同危險、教唆侵權和幫助侵權。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造成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是指二人以上實施危及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侵權和幫助侵權是指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數人侵權的種類有哪些數人侵權的種類:
一、共同加害行為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
二:教唆、幫助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三:共同危險行為;
四、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
五、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
民法典規定的數人共同侵權責任有哪些形態1、相應的責任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民法典》第177條、592條、743條、793條第三款、1169條第二款、1192條、1189條、1191條第二款、1192條、1193條、1256條。
2、相應的補充責任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民法典》第1198條、1201條。
3、相應的賠償責任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民法典》第755條、1209條、1212、1224條。
4、連帶責任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民法典》第83條第二款、164條、167條、786條、791條第二款、834條、932條、973條、1169條、1170條、1171條、1195條第二款、1197條、1214條、1215條、1241條、1242條、1252條。
多人侵權的幾種形式先從我院日前審理的一起民事侵權案件談起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雇主張某雇請小工錢某乘坐楊某的貨車去裝卸紅麻,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錢某受傷致二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主責。錢某以雇主張某和交通事故侵權人楊某為被告訴請判令賠償。原一審是這樣處理的,判雇主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判交通事故侵權人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因交通事故侵權人自愿接受該意見且主動履行,該部分以調解方式解決),雇員自己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判決生效后,雇主張某申請抗訴,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市中院裁定再審并提審,審的結果是發回重審,我院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審理,這時,錢某不再向楊某主張權利,只向張某主張權利。在如何處理上,合議庭的意見與審委會的意見相左。一個案件歷經一、二審法院三次審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根源何在數人侵權責任的不同責任形態 ?這個案件涉及二人以上多人侵權,只有弄清責任形態,才能正確處理。那么,二人以上多人侵權究竟有哪些責任形態呢?根據侵權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多人侵權有四種責任形態,即連帶責任、按份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四種形態。
一、四種責任形態的概念與特征
(一)、連帶侵權責任
連帶侵權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己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各個侵權人之間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二是各個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性,即為共一個行為,即便是表面上的數個行為,也是直接給合成同一個行為,發生同一損害后果;三是外在責任的整體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間有潛在的內部責任份額關系,依據這種關系,共同加害人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根據《解釋》的規定,適用連帶責任有如下幾種情形:一是共同侵權,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行為人之間負連帶責任;二是共同危險行為,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負連帶責任,但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是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不是過錯舉證責任倒置);三是雇傭人致人損害的,如果雇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與雇主向受害人負連帶責任,這是新規定,突破了傳統的民法理論;四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是幫工致人損害的,如果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六是人工構筑物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除此之外,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適用連帶責任要注意三點,一是把握其法律特征;二是要有法律明確規定;三是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這又是新規定,與連帶責任原理不符,但我們必須遵照執行。
(二)按份責任。是指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相對應,可在對比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此處不再贅述。這里有兩個難點,一是原因力比例的衡量;二是這里的間接給合與共同侵權中的直接結合在司法實務中如何區分?不易把握,似要進一步明確。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行為人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各負全部賠償責任,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征:第一,數個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造成一個損害。例如上述案例中,楊某基于交通事故侵權行為致使錢某受損害,而雇主張某因與錢某之存在雇傭關系,錢某又是在雇傭活動中受損害的,他可以基于雇傭關系請求張某負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和雇傭勞動這兩個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但是發生的又是同一個損害后果,而不是兩個損害結果。
第二,數個行為人的行為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這個責任就救濟受害人損害而言,具有同一目的。如上所述,雇主的工傷事故賠償和第三人的侵權賠償,都是救濟受害人損害的賠償,都是一個目的,因此分別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責任的目的都是救濟該同一損害,而不是救濟各個不同的損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擇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是分別行使各個請求權。受害人選擇的一個請求權全部實現之后,其他請求權消滅。這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就近”規則,受害人可以選擇距離自己最近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作為被告起訴。
第四,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于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如果受害人選擇的侵權責任人就是直接責任人,則該責任人就應當最終地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選擇的責任人并不是最終責任人,則承擔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人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請求賠償,最終責任人應當向非最終責任人承擔最終責任。《解釋》第11條就有“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這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終性”規則。
(四)補充責任
侵權補充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各個行為人負擔全部履行義務,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擔保法有關于擔保性質補充責任的規定,高法解釋中關于會計事務所過錯驗資不實應負的責任也是補充責任,但在侵權法上,我國以前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補充責任未作明確規定,《解釋》在這方面作出新規定予以填充,第6條、第7條、第14條和第15條對補充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二是學校對保護在校未成年學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三是第三人致害幫工人的,被幫工人的補充補償責任。
二、幾種責任形態的聯系與區別
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相對應,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相對應,比較幾種責任形態的特征,不難把握它們之間相同點與不同點。
首先是四種責任形態的相同點,一是侵權行為人均為多數,與單個侵權責任主體相區別;二是給付內容相同;三是各行為人均負賠償責任,除按份責任外,其余三種責任形態均負全部賠償責任;四是均產生同一損害后果;五是各個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均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因果關系無責任;六是除按份責任外,其余三種責任形態均因任一行為人的給付而使全體責任歸于消滅。
第二、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一是產生的原因不同。連帶責任主要是基于共同侵權行為或準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其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基于一個侵權行為,或數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行為直接結合成一個行為。而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產生必須是不同發生原因產生損害后果,即各個行為人與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實,不是一個行為,而是幾個行為,他們之間的責任關系必須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如:直接侵權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全部原因,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的疏于注意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也是發生損害的全部原因,這兩個原因事實不是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侵權行為,而是兩個單獨的侵權行為,因此不是共同侵權行為,而是承擔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兩個侵權行為;二是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不同。負連帶責任的共同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過錯或者有共同行為,各行為人在主觀上互相關聯,或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他們每一個人的行為直接結合成為一個行為。這個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原因。而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數個行為人之間則沒有共同過錯,行為人各自具有單一的主觀狀態,沒有任何意思上的聯系,責任相同純屬于相關的法律關系發生巧合,使責任競合在一起。如:直接侵權行為人具有一個過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對受保護人疏于保護的行為也是一個過錯,這兩個過錯都是各自獨立的主觀過錯,不是共同過錯,因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是連帶責任,而是補充責任。又如,第三人基于侵權過錯而承擔責任,而雇主則不是基于過錯,而是基于雇傭勞動保護義務而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是嚴格責任,過錯不是雇主應負責任的構成要件,自然,雇主與第三人之間也無共同過錯;三是行為人之間的關系不同。連帶責任侵權人之間盡管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共同加害人之間有潛在的內部責任份額關系,依據這種關系,共同加害人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在一個或者數個共同加害人承擔了全部責任之后,對其他沒有承擔侵權責任的共同加害人有權請求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行為人之間不存在這種內部分擔關系,負有補充責任的人承擔了賠償責任,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但是這種追償也不是基于責任份額分擔關系,而是基于最終的責任承擔。
第三、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聯系和區別
但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作為兩種責任形態還是有區別的:1、不真正連帶責任通行“最近”原則,受害人可以向“最近”的責任人請求賠償,而不論其是否“最終責任”人。補充責任不存在“最近”原則的適用,各個侵權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有先后順序之別,直接侵權人是第一順序的責任人,補充責任人是第二順序的責任人。2、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時,受害人對于各個責任人享有選擇權,可以任意選擇不真正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而不必遵循順序的規則。但是補充責任必須遵循順序規則,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應當首先承擔責任,受害人也應當首先向直接責任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能直接向第二順序的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3、在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時,第二順序的補充責任人開始承擔責任,就第一順序的責任人承擔不足或者不能承擔的責任,由第二順序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沒有這個規則。
最后,我們再來評析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很明顯,這是一起典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例,雇員錢某既可選擇按雇傭勞動法律關系訴請雇主張某承擔賠償責任,也可選擇基于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訴請交通事故侵權人楊某承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本案中,既然錢某己選擇按雇傭勞動法律關系訴請雇主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就只能按嚴格責任原則判決雇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雇主張某能舉證證明在雇傭勞動法律關糸中,錢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則可以免責;有重大過失,則可以適當減責,縱觀本案案情,這兩種情形均不存在,因此,雇主張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責,而雇主在承擔賠償責責后可基于賠償代位向交通事故侵權人追償。但不能混淆法律關系性質,將另一個法律關系即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中錢某或楊某的過錯嫁接到雇傭勞動法律關系中來沖減雇主基于嚴格責任而承擔的雇傭勞動安全保護之責,否則,雇員、雇主及交通事故侵權人各基于什么法律關系和什么法律事實分別承擔什么性質的責任?其實,這類案件,民法理論上己有比較成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適用規則,這次高法《解釋》第十一條又予以明確肯定。如果不遵循不真正連帶責任適用規則,硬要將雇主拉到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中或硬要將交通事故侵權人拉到雇傭勞動法律關系中,將不同性質的“過錯”、“責任”混用嫁接,那么,一是將法律明確規定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誤作按份責任形態處理,既無法理根據,又違背法律規定;二是違背不告不理原則;三是歸責原則混用、錯用,雇主對雇員受害是按照嚴格責任原則歸責,屬于特殊侵權,而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按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實質上是一般侵權,兩種歸責原則是不能混用的;四是損害了雇員的合法權利。如果按雇員受害人身損害賠償來判,按照嚴格責任原則,雇主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怎能讓雇員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如果交通事故侵權人無力賠償,雇員豈不又負擔另外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六十份額無法求償的風險?五是也損害了雇主的追償權,你這樣按比例在同一案中分別判斷了,雇主怎么追償?六是實際上錯誤免除了交通事故侵權人的部分侵權責任,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確定他承擔主要責任(當然是按原來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劃責的),而他只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這是主要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