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患兒錢某某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生于2007年10月18日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兒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樓醫院婦產科行剖宮產出生,生后反應差,呼吸促,由鼓樓醫院轉入南京市兒童醫院新生兒內科,治療12天后恢復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轉入新生兒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術,手術順利,術后生命體征平穩。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認為患兒病情平穩,為暴露手術切口,將患兒俯臥,并撤去心電監護和吸氧設備,患兒就這樣趴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了近3個小時,中間沒有醫護人員查看;11:30左右,家屬看到患兒臉色發紫發青,急按鈴叫來醫護人員,將患兒平臥,同時予以吸氧和心電監護;10分鐘后患兒口唇轉紅,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現腹膨脹,嘔吐黃色液體,X線診為腸梗阻,被告考慮為新生兒壞死性小腸結腸炎(NEC),保守治療效果不好,患兒病情逐漸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師將南京市兒童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病歷資料包括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損害案訴訟費誰承擔訴訟費用由起訴方預先繳納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最終由敗訴方負擔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勝訴方自愿承擔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的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醫療糾紛案件如何舉證1、在 醫療損害賠償 糾紛訴訟中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的診療過程。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于證明醫療關系存在。2、對于醫療產品損害以外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的醫療 損害賠償糾紛 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輸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血液不合格、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5、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對以下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上城區醫療損害案件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6、當事人遺失、涂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 不正當手段 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7、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醫療機構未要求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醫療機構要求患者一方協助進行尸檢,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患者一方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8、當事人遺失、涂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9、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醫療機構未要求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醫療機構要求患者一方協助進行尸檢,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患者一方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