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一、 國家賠償 刑事無罪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無罪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這一規定不難看出,再審改判無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訴,未經第 二審程序 , 一審 判決生效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審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相關法律規定 無罪釋放 的情形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情形的,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綜上所述,受害人要申請國家賠償的,那么需要在時效兩年內申請,而且國家賠償的標準具體要按照當地的平均收入來決定的。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而且賠償的一方應該為誤判有罪的法院。
37天無罪釋放國家賠償多少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和檢察院審查批捕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的時限最長是37天,因此,被關在看守所37天被無罪釋放,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需要分情況看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1、如果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在看守所羈押37天無罪釋放的,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沒有補償。2、如果是逮捕后無罪釋放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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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國家賠償無罪釋放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的情形屬于《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情形的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申請國家賠償 ,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被判無罪后其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一、賠償方式和標準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無罪釋放由哪個單位賠償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1款
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