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1、護理費按本標準表1第(十五)項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的標準計算。2、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為100元。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3、營養費按本標準三條一款的標準計算。4、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0782元。5、自治區人口平均壽命為74.44周歲。6、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6939.75元。7、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25383元;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13816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內蒙古自治區經濟補償金標準2017年內蒙古 人身損害賠償 內容: 1、 醫療費 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他醫用費用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2、 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時間確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 工資 ÷365日)×誤工天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 5、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 傷殘 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 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傷殘賠償 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8、 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 9、 精神損害 撫慰金 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評不上 傷殘等級 的沒有該項費用,具體每個傷殘等級能獲得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權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權人是法人或其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自然人 賠償標準 的五至十倍予以賠償。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賠償標準。 10、被 撫養 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 賠償金 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 扶養 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_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_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 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12、后續治療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 司法鑒定 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3、整容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4、康復費 該項為因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發生的費用。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內蒙古自治區 經濟補償金 標準這個問題的回答如上。
請問內蒙古自治區老干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內蒙古自治區老干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如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準發給。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給:
具有城鎮戶口的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
以上標準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執行;按上述辦法計算的離休干部遺屬生活費低于內人險字〔1996〕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按6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擴展資料: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調出死者檔案后,拿著一張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3、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喪葬費
內蒙古離退休干部工作官網-《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請問內蒙古自治區老干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具體標準如下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
根據《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大企業:
根據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費發放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8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因公死亡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
二、“文革”傷殘定為“全殘”和“基殘”的離休人員死亡后,執行因公死亡撫恤費標準。
三、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擴展資料
另外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也有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內蒙古自治區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參考資料:呼和浩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一次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政府-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