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在工作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的時候,肯定是需要簽署一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中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進的支付有一些規定,下面看看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1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
2、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3、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2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2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
11、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1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1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1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1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17、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18、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19、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三)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2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1、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2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3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公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肯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五種情況,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應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4
一、《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訴,新《勞動法》關于辭職的勞動補償是分情況的,因為辭職是分為主動辭職或者被動辭職的,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那么要看是否是在提前三十日就遞交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了辭呈,如果是并且沒有違反合約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如果員工是不明不白就被辭退的更是需要補償員工的,其他情況另算。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規定是什么?一、關于 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的補償規定是什么?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的補償規定是: 勞動合同法 規定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 經濟補償金 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 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 法規 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如果在合同期限內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視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向員工進行 賠償金 的支付。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遵守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并且工作中無過錯的情況下遭到單位方面 解除勞動關系 的,是需要向員工按照勞動法中的相關制度進行賠償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么?一、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么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公司因為經營業績的問題,前段時間裁員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了一部分員工,然后就根據《 勞動法 》的補償原則,給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他們滿半年以上的人補償一個月的月薪,不足半年的給了半個月月薪??墒?,有些下面辦事處的員工卻不滿意,說要補償他們三倍的工資,提出公司解雇他們的理由不充分。當時因為人事上操作的員工已經離開了公司,考慮辦事處與總部相隔兩地,沒有及時與他們 簽訂勞動合同 ,故他們提出要補償 雙倍工資 ,到底應該如何操作呢?不簽合同的后果體現出來了。不簽合同辭退員工補償金更高: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 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形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須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 賠償金 ;若屬于非過失 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的,應該支付一個月的 代通知金 。 綜上所述,單位在和員工之間的關系解除之后是如果出于過錯的狀態就需要結合法律的依據對其進行補償,而補償的標準應該以員工平時的工資為基準并且需要以倍數的形式進行計算,但是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解除的就不需要承擔補償的責任。
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案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相關知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一用人單位當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三用人單位經濟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