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意,這里的機動車使用人就是肇事人,所有人就是案例中的甲,其他人在這都是無關人士。
也就是說如果甲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甲無責,乙丙肯定無責,丁全責。
侵權責任法49條 借用人是連帶責任嗎侵權責任法》第49條對租用、借用他人機動車,車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的責任承擔作出明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的規定,即車主承擔的與其錯誤相對應的責任,改變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了以往審判實踐中車主一律承擔的連帶責任的做法。但《侵權責任法》對車主的錯誤應怎么認定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且對于錯誤的承擔也未做進一步闡述。我們認為一般能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 . 1、出借人對借用人未盡合理的審查義務,如未對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資格進行審查等,在此情況下,出借人雖有錯誤,但并非是直接侵權人,故應由借用人先承擔賠償責任,出借人承擔與之錯誤對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 2、出借人對出借車輛未盡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如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出借車輛有瑕疵或者車輛未進行年檢等,在此情況下,如車輛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應該承擔的是與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 3、出借人未購買交強險,因交強險具有強制性,車主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導致受害人喪失通過交強險得到賠償保障、使用人喪失了通過交強險分散風險的機會,車主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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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130條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哪條優先?首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條的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在適用“租賃、借用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時,民法通則沒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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