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第三十八條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這一類案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的。財產損害糾紛賠償主要是指因為侵權或損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伴隨物質損失、因此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損失或減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實現預期收益)的減少。
法律分析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既可能是屬于民事案件案由也可能是屬于刑事案件案由的,主要是看是否構成了刑事犯罪這一條件的。同時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是實物賠償、折價賠償還有修復等賠償范圍的。如果是要進行訴訟的話,管轄地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財產損害以什么案由起訴本網訊(胡波)筆者在司法實務中發現:有的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財產損害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以“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有的法院以該案由立案并審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有的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既遭受財產損害,又遭受人身損害,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為案由提起訴訟,有的法院也以該案由立案并審理。 如此,出現兩個問題:其一、前一情形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2008年)第二條的規定,隨意增加案由,未堅持統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確定標準;其二、后一情形,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審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導致案由與的案件本質特征和法律關系不符。造成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事案由規定》(2008年)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的決定》增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由,當事人如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遭受財產損害,或者,既遭受財產損害又遭受人身損害,應當以該案由起訴。(作者: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胡 波)
我家墳墓遭人毀壞該如何賠償,賠償金額多少為宜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然后認為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帶來了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規定 ,應依法賠償。故判決由被告向原告用書面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重新安埋墳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墳墓就是屬于一家的私有財產的,對于這個私有財產也是屬于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旦有他人損壞了他人的財產就是需要進行相應的損壞賠償的。墳墓損害賠償糾紛案分別作了如下處理:(一)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然后認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墳壓著其祖墳為由,將原告家的祖墳挖開并將棺木遷至附近的行為有悖于社會公道,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被告的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應賠償原告修理祖墳所需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二)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立案,然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則。應承擔相應的后果,故應將原告家祖墳恢復原狀,但認為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