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 》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在刑事 訴訟過程中 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此規定,在 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民事損害賠償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如果被害人個人(自然人)由于 交通肇事者 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肇事者對其損失進行賠償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國家或集體的,可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對國家、集體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因此,當事人即使承擔了刑事責任,可能仍然是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的。
交通肇事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么可以
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提起刑附帶民事訴訟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但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
2、除了物質損失賠償外,還要求死亡賠償金或其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他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則應當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能不能先行提起民事起訴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訴訟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實際上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絕對部分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的受害人都是單獨先行起訴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的,除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了可以及早得到賠償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賠償?一、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精神損失不在附帶民事 訴訟 的賠償范圍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關于這方面的在具體司法中的爭論終于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有關問題的全部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如何體現對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失時的保護。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我們認為,對于強奸、侮辱、誹謗這幾類犯罪,確實造成被害人極大精神痛苦的,或者傷害行為致被害人容貌、肢體殘損,造成其婚姻、就業困難的。在確定物質損失賠償數額時,應酌情予以增加。同時充分關注被害人為醫治精神創傷所花的費用,列入物質損失的賠償范圍。對于被害人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我們認為為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了保證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即使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在確定賠償范圍和標準時,應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賠償范圍和標準的規定。這種觀點在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已得到了明確。還有人認為, 交通肇事 案件中的 死亡賠償金 ,不屬于 精神損害 的范疇,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予以賠償。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的一種,是精神損害,因此,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依法不予受理和進行賠償。在理論上進行探討是可以的,但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就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對于物質損失的定義,有關司法解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必然遭受的損失。審判實踐中對必然遭受的損失理解不一,隨意性大。我們認為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如因傷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那些無法確定、無法計算、無法衡量或然性大的損失,不是必然遭受的損失。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問題 賠償原則首先涉及到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是否要結合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完全不考慮賠償能力,作全額賠償的判決。其理由是被告人應否承擔什么樣的賠償數額,與被告人能否承擔該賠償數額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二是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在賠償范圍內,能賠多少就判多少。其理由是附帶民事訴訟大多由刑事被告人賠償,鑒于刑事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存在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無法履行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此,確定其賠償數額,必須考慮其賠償能力,使判決能得到切實的執行。 有人認為第一種做法,即“空判”的做法,完全不考慮被告人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至被判處 死刑 或長期徒刑,除了現實的賠償能力,隨著其生命、自由的剝奪,已明確無法履行賠償責任,仍對其作出全額賠償的判決。這種“空判”的做法,使判決無法執行,有損判決的權威性,也容易使原告人纏訴。一紙空文的判決,也會導致公民對國家刑事司法體系喪失信心。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被告人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必然依法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至于被告人有無能力履行賠償,是判決的執行問題。被告人沒有或者缺少部分賠償能力,不能成為減少交通肇事罪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他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的法定理由。嚴格依法的判決,最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相反以判決的無法履行為由減少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恰恰有損判決的公正和權威。在審判實踐中,賠償能力往往難以查清,以賠償能力為由,隨意地減免賠償數額,也是附帶民事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常常會引起原告人的不服。假如已查明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人民法院雖然無法在實體上保護被害人得到賠償的權利,但應從程序上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利,肯定被告人的賠償責任,確定賠償的數額,即使執行不了,比不判或者少判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對被害人民事權利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這就說明判決時并不考慮賠償能力,賠償能力只在判決的執行階段起到作用。 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原則中還涉及到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按照民法理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連帶賠償責任、代為賠償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方式。所謂 連帶責任 是指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 債務人 ,都負有清償全部 債務 的義務。從原告人方面講,原告人可以要求一個被告人或者幾個被告人進行賠償。從被告人方面講,其中一個被告人應原告人主張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要求對其超過的賠償部分,向其他被告人提出償付的請求。一般是共同侵權人才 承擔連帶責任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是指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共同致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在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首先要明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人,然后可以根據被告人過錯的大小和其他情況,包括被告人當時的賠償能力,確定每個被告人按份賠償的數額。為了使附帶民事訴訟快速地審結,避免訴累,一般不采取先由一個被告人支付全部賠償,再向其他被告人清償的做法。 代為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是指在法定事由下, 侵權行為 人與責任承擔人分離,由責任承擔人代替侵權行為人負賠償責任。這種法定的事由是因為責任人與行為人之間存在一種特定的關系,如雇傭、監護、隸屬、 代理 等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監護人 應承擔代為賠償的責任。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論,司機肇事時,車主應承擔代為賠償的責任,雇工在雇傭活動中發生侵權行為時,雇主應承擔代為賠償的責任。 也有人認為,如果完全適用民事訴訟中代為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會帶來作為刑事被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問題。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按照有關民事法律 法規 ,應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再向司機追償。再如雇工在雇傭活動中發生犯罪行為,致人損害,先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再向雇工追償。這樣的做法與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被告人因犯罪行為造成他人物質損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相違背。應先由刑事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其賠償能力,不足部分可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我們不同意這種做法,讓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車主和雇工犯罪中的雇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的依據,而且違背民事法律的規定和公認的民法理論。實際上 刑事訴訟法 及其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必須判決其賠償,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為賠償,能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利,使判決的賠償得到實際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