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1、醫療損害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的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4、(一)醫療事故等級;
5、(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6、(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7、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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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人賠償責任有哪些(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由哪方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中的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你好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屬于 醫療事故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那么醫療事故中的賠償責任劃分有以下解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 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 醫療事故處理 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鑒定 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 訴訟 ,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 證據 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托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治療措施的執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以及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于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系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于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為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