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交通肇事如何起訴的流程:1、需要攜帶起訴狀和相關的證據材料去法院起訴;2、等待法院立案并受理;3、法院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4、在當事人履行判決規定的賠償義務之后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若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一、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
1、因交通事故處理需要需要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但需要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并應當妥善保管。
2、需要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管部門應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級交管部門批準。交管部門應與檢驗機構約定檢驗完成的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級交管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檢驗。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二、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3、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4、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5、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他方無責任。
6、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交通事故如何起訴肇事者交通肇事如何起訴:1、攜帶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去法院起訴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2、法院立案并受理;3、法院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4、當事人履行判決規定的賠償義務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去法院起訴交通事故需要什么手續交通事故起訴涉及的問題較多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例如:交通事故起訴需要什么,一、交通事故起訴需要什么 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考慮是否需要在 訴前財產保全 。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 申請傷殘鑒定 、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 8、就是交通事故律師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階段。二、 交通事故處理 訴訟應注意哪些事項 1、不要隨便簽署賠償協議 發生交通事故 后,有的當事人不了解案件審理程序,擔心打官司麻煩,時間長,為了息事寧人,與肇事方了簽訂賠償協議。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賠償程序,草率簽訂協議,會嚴重侵害您的權益,以致賠償數額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張。本律師團隊專業 處理交通事故 ,會在短時間內為您爭取到滿意的賠償。 2、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治療發生交通事故后,特別是受害人被送到醫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醫療費,受害人家屬延誤治療,以等待肇事者支付醫療費再治療。對于這種情況,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我們建議家屬及時治療,先行墊付醫療費,事后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 交通事故發生后 ,要及時掌握對方信息(包括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等信息,對于外地車輛,要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以保障權利能力得到主張,判決能夠得到履行。 4、理賠中不要將任何原件交給對方對于事故發生后,在和對方協商的過程中,尤其是對方要向 保險公司理賠 時,切勿將有關醫療憑證及診斷時醫院拍攝的片子,交警部門的認定書的原件交給對方。在我們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證據都讓肇事方拿給保險公司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賠償數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保險公司又拒絕將有關證據退還。受害人手中因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全時,會給起訴造成重大障礙,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傷殘鑒定對于有骨折或重大傷害的當事人,切勿自行委托 傷殘鑒定機構 進行鑒定,如有需要請聯系本律師團隊,我們有較好的司法鑒定合作單位,會滿足您的最大需要。 6、出院前委托律師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醫院治療時,可以適當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賠償的相關問題,提前準備證據材料。如果出院手續辦理有問題,后期的賠償就會少很多,包括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發生交通事故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是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我們每個人都不想看到的事情。因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對于事故雙方都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于事故雙方很難協商解決我問題,所以經常會出現發生糾紛的情況。那么當我們遇到交通事故糾紛之后,要提起訴訟的話,是怎么樣的一個流程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的流程
(一) 起訴 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二、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權管轄:事故發生地法院、車輛最先到達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任選其一進行訴訟。
實踐中考慮到案件送達、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等因素,建議在選擇管轄法院時:
第一,如果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已查扣事故車輛的,宜由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第二,否則,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好糾紛。
三、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 (一)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當事人范圍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當事人都可以起訴,具體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傷殘或死亡的,還應包括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實際撫養、沒有其法院起訴肇事者流程 他生活來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財產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可列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告范圍
我們根據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性質的不同,針對被告范圍作不同的說明:
1、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且駕駛員系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將單位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注: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但駕駛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單位為被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將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列為被告負責墊付。)
2、車輛屬于掛靠經營的,且能夠證明該事故發生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
(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外不生效。)
3、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租用人列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過錯的,也可以將出借人或出租人列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車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無證駕駛或飲酒駕駛。
4、機動車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肇事人列為被告,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學術界爭論較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復([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損害承擔責任”的精神,應將車輛的實際占有人(即事實車主)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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