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的建筑、林木、魚塘等被強拆,律師巧用證據獲得勝訴!
>案情簡介
>1999年3月1日,于先生與東海縣某鄉北二村村民委員會簽訂《西南圍堤承包合同書》,將西南圍堤承包給于先生,承包期限為30年(自1999年3月1日至2029年3月1日)。合同簽訂后,于先生對承包地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不僅出資對承包范圍內的土地進行路面修整,還在承包范圍種植了杞樹、楊樹等樹種,樹齡均有21年以上,直徑也有33公分,林地面積有51畝,于先生在51畝的林地范圍還間種了1000棵藍莓。
>承包范圍內除了51畝林地,另外還有61畝魚塘。于先生自承包以來,在魚塘投放了各種魚苗,年產值在30萬左右。于先生為全面高質量履行承包合同義務,還在承包地范圍內修建了用于看護栽種林木、魚塘的鋼構房屋4間,豬欄、庫房7間,個人住宅4間,共計15間房屋,花費40萬元左右。
>2020年11月23日,東海縣石某鎮人民政府在沒有對承包地內的林木、魚塘、藍莓種植數量和面積進行勘測,也沒有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先后分六次強行拆除、毀壞了于先生位于東海縣石梁河水庫的承包地,此后也沒有給任何說法。
>辦案經過
>于先生認為該政府的種種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無奈之下,找到了北京天用律師事所,天用律所接到該案件,快速分配了辦案律師,此時距開庭僅剩6天的時間。主辦律師與于先生及時溝通,全面了解了案涉強拆事實的情況,把證據做了梳理,增加了含有被告方領導出面的視頻等關鍵證據,提供了記錄強拆發生過程的視頻及照片并和委托人事先定好開庭策略,分析被告有可能提交的證據以及對策等。
>辦案結果
>開庭時,天用律師依據被告提交的關鍵證據,將該證據巧妙地變成了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令被告承認案涉地塊涉及到征收,也曾經支付給過當事人青苗補助等補償款,辦案律師抓住這一點大篇幅闡述我方觀點,另外建議法官到強拆現場進行實地查看,法官采納了天用出庭律師的建議。
>再次開庭后,辦案律師及時梳理庭審細節,把書面的代理意見及自己之前類似案情的勝訴判決書作為參考一并郵寄給了承辦法官,更進一步鞏固和印證了事實與證據。開庭效果很好,于先生對天用律師在開庭中的表現非常驚訝也非常滿意,開庭律師還未回京,委托人送來的錦旗就已經寄到了律所!
>律 師 點 評
>律師在開庭前和當事人整理案情、厘清證據、判斷庭審走向、分析案件爭議焦點及對策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案的感謝錦旗是當事人對于庭審效果及律師辦案過程、庭審表現的認可!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即使在涉及到征收補償的強拆案件中,行政機關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對于案涉地塊或者房屋進行強制執行。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