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這個是勞動部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的答復函。最起碼也是工傷對待。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 問題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20615 【實施日期】 19920615
對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同意你們 的意見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即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文件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 如下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 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 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 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 償金中扣還。 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 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 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 適當照顧。
被派到國外務工期間因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個是勞動部的答復函。最起碼也是工傷對待。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 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20615 【實施日期】 19920615
對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同意你們 的意見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即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文件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 如下: 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 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 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 償金中扣還。 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 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的 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 適當照顧。
勞動部門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工傷怎么界定,在外派期間非工作時間死亡應該怎么界定呢,能不能賠償1、外派勞務人員工傷由派遣公司承擔工傷責任的。在外派期間非工作時間死亡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處理,未認定為工傷的,支付非因死亡待遇。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內弟被國內勞務公司派遣國外工作工亡后,協商賠償來果,按國內賠付標準賠付,經多名律師合算,一次性工亡不應該按照國內賠償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應該還有一個保險。建議公司將員工派往國外工作死亡 你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