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一、交通事故鑒定結論如何審查?
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往往會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因此對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也是一個應該特別注意的重要問題。
結論是一種特殊的意見證據,必須對其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鑒定結論的審查遵循由表及里、由形式到實質的認識規律,因此鑒定結論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方面。
(1)對鑒定結論進行形式審查。
對鑒定結論的形式審查,主要看鑒定報告是否具備完備的形式要件,鑒定是否具備法定的程序要件。
1.完成正式要求。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二十九條,鑒定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和委托評估的內容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
(二)委托評估的材料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
(三)鑒定依據和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識別過程的描述;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資質說明;
(7)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簽字蓋章。評估報告不具備上述形式要求的,應當通知評估機構補正。
2.法律程序要求。評估應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2)本案評估機構是經法定程序確定的;
(三)用于鑒定的鑒定材料已通過法定程序提交和移交,并辦理了質證和認證手續;
(四)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不得有應當回避的情形;
(5)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詢問,或者對當事人的詢問給予書面答復。在上述五項程序性要求中,必須滿足三項程序性要求,即鑒定的資格要求、鑒定材料提取的法律要求和鑒定人的回避要求;否則,鑒定程序應認定為非法,鑒定結論無合法性不能被采納。
(2)對評估結論的實質審查。
由于鑒定結論具有強烈的專業色彩,給其實質審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使得鑒定結論的實質審查成為審判中的難點。盡管如此,合議庭不能放棄對鑒定結論的實質審查,而應選擇適當的角度和方法對鑒定結論進行實質審查。
從評價的形式和構成來看,評價有科學論證和邏輯推理兩種形式。估價一般由這兩種形式組成,估價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這兩個方面。鑒定的專業性也體現在這兩種形式上,如科學論證中的特殊檢測手段和實驗分析方法,邏輯推理中的特殊規則如會計準則、審計規則等。雖然兩種鑒定形式都有專業特點,但不是一般人看不懂鑒定報告。就像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司法專業人員做的,但非司法人員也可以閱讀并核實是否有明顯錯誤一樣,非專業人員也應該能夠閱讀鑒定報告并識別明顯錯誤。在鑒定的科學實證形式中,至少不能有違背基本科學原理的實證方法;在鑒定的邏輯推理形式中,至少不能有違反基本邏輯規則的推理方法。因此,可以認定鑒定結論在科學論證和邏輯推理上的明顯錯誤。
(3)鑒定結論的證明和補充鑒定。
1.特殊考試和認證程序。對涉及鑒定材料較多、標的額較大、內容較為復雜的鑒定,一般應要求鑒定機構在作出正式鑒定結論前提供初步鑒定報告,給當事人留有對初步鑒定報告發表意見的合理期限,由法官征求當事人對初步鑒定報告的意見并告知鑒定機構;同時,合議庭應當對初步鑒定報告進行初步審查,發現初步鑒定結論有缺陷的,應當告知鑒定機構補正。即通過要求鑒定機構提供初步鑒定報告,詢問當事人對初步鑒定報告的意見,進行初步審查,找出鑒定中存在的問題,為鑒定機構提供改正的機會,確保鑒定機構作出正確的鑒定結論。
2.補充鑒定。經審查,發現評估結論未能對委托事項進行全面評估,或出現新的相關參考資料,或評估中發現新的問題需要納入評估范圍的,應通知評估機構進行補充評估。
二、不服交通事故鑒定結論怎么辦?
當事人認為檢驗鑒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詳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再次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在案。
@2019
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在多少日內做出鑒定結論根據《道交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的規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交管部門做出事故認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的時間期限分為三種情況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
第一種情況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交管部門或交警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這種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交警應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書。
第二種情況,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警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種情況,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有三種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有以下三種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受理復核的時間和處理核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交通事故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什么內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法律依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交通事故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什么內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檢驗的流程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檢驗的流程為:1.當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向交警大隊申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2.開展鑒定工作;3.出具鑒定結果;4.如果是公安機關委托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交通事故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什么內容 @2019
如何區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二者區別如下:<br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它是由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承辦人僅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辦人而已。<br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如何區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 二者區別如下:<br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門,它是由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承辦人僅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辦人而已。<br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通過現場勘察、調查情況并根據有有關檢驗、鑒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雙方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而鑒定結論則是有關部門在處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專業問題需要專業機關給出專業的意見時,委托或指派相關的專業鑒定部門作出的專業意見。<br />【法律依據】<br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br /> 如何區分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劃分有以下依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 他方無責任。
如何區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 如何區分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