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您好,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未規定損益相抵規則。
我國損益相抵規則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的立法概況
在我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通過對趙正訴尹發惠人身傷害賠償案作出的(1991)民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他字第1號復函[2]承認了損益相抵規則,但立法中卻遲遲沒有予以明確規定。在合同法起草的過程中,損益相抵就是一個頗受爭議的問題。1996年6月17日的《合同法(試擬稿)》(第三稿)規定:“受損害方因對方違約而獲得利益,計算賠償損失時,應當扣除所獲得的利益。”《合同法》(草案第四稿)亦保留了上述內容。但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又刪除了此項規定。在侵權責任法起草的過程中,是否規定損益相抵又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其命運與在合同法的起草相似。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侵權行為法草案建議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侵權行為法建議稿》,徐國棟教授主持的《綠色民法典中的侵權行為法》部分,麻昌華教授起草的《侵權行為法建議稿》,楊立新教授負責的中國法學會2006年科研課題《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中均有專門的關于“損益相抵”規則的規定。但在2008年底審議的《侵權責任法(二次審議稿)》又予以刪除,最終頒布的《侵權責任法》未規定損益相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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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之侵權責任的規定有哪些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你好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
一、民法總則中侵權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2、 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占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范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于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法律分析:1、全部賠償原則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損害他人農作物怎么賠償?作物損害賠償的規則
一、作物損害賠償的規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么,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三)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損益相抵原則是損害賠償之債的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其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其三,損益相抵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其四,損益相抵由法官依職權行使。在訴訟中,法官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徑以職權,根據確認的證據,適用該原則。
(四)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侵權行為的與有過失同樣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主張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主張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主張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有民法總則中的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 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或者侵權責任。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損益相抵規則 ,是指加害人因 侵權行為 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2、 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 人身損害 還是 精神損害 ,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占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范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于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綜上,個人對自己的私人財產要有一個數,比如固定財產房子你是否允許他人入住,如果他人未經你的允許強制且不付出經濟代價入住,你就可以控訴他侵權,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處理,如果他人反抗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