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所需賠償的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的護理勞務報酬標準乘護理人數乘護理天數。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 是受害人在傷情治愈后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陪護費賠償標準是什么陪護費用賠償額等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的陪護天數乘以陪護人數、再乘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病人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同的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應按照當地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陪護費的計算周期僅限于病人發生醫療事故后的住院期間。陪護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該條規定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經醫院批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關于此項賠償費用,應注意:陪護費發生的前提是患者確需專人陪護。
保險陪護費賠償標準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的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陪護費賠償標準多少一天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陪護費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的計算期間只限于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后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的“住院期間”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出院后陪護費賠償標準160 ,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