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離婚 房屋補償計算標準是多少?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時,應當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 銀行貸款 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 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lián)網查詢等方式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了解。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 購房 與 結婚 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具體審判中有何問題,可及時向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財產 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 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guī)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將根據以上原則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補償對于雙方來說一定要協(xié)商好,分割的標準就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進行平分,只要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雙方都有分割的權利,所以,以和平的方式來平分財產是最好的辦法,這樣也避免引起不好的糾紛,使雙方的利益都受不到保障。
離婚財產分割房屋價值怎么確定?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如何分割?房屋意義的明確方法可分為下列四種:
1、雙方對房屋其價值和折價補償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按該價錢解決;
2、彼此都不認為房屋使用權且允許竟價的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價高者得;
3、雙方不主張房屋使用權得,競拍該房屋,競拍所得的合同款然后再進行分割;
4、雙方對房屋的所屬和合同款都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會對房屋進行評價,以成交價做為分割的房產使用價值根據。
離婚時房產該怎么分割?
依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婚過程中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當按照如下所示方法開展:
1、對不適合分割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依據彼此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性或無過錯方等標準給一方全部。分到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要給予相對應于給房屋一半意義的賠償。在彼此標準等同于的情形下,應照料女性。
2、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地方房屋歸屬于一方全部,另一方以離異無居所為理由規(guī)定暫居的,經核實可結合實際情況的需求給與暫居,但一般不超過2年。
3、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置;協(xié)議書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資產實際情況并照料女性和子女權利的標準裁定。
4、夫妻一共有房產,正常情況下應平等分割,實際解決依據生產制造、生活中的實際需求和財產的源頭等狀況還可以有所不同。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結婚前以財產選購房屋并住房貸款,結婚前辦了夫妻一方本人為使用權人房屋產權證,結婚后兩人共同還貸的;該情況中的房屋為一方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規(guī)定分割。而對參加一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并對償還的那一部分給予退還。
在這里必須明確一點,一同還貸無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或是彼此薪水,都應認定為一同還貸。因而,有借款的房屋在離婚時,一同還貸的一方能夠要求他人退還還貸的購房款。針對房屋增值的那一部分,還可以要求賠償。
2、夫妻一方結婚前以財產選購房屋并住房貸款,結婚后兩人共同還貸,結婚后獲得房產證的,此情況中的貸款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以分割。由于在婚前一方以財產選購并貸款買房子,結婚后所取得的房產證應該是婚前財產確認的,不屬夫妻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僅僅是因為房產證結婚后獲得而認定是夫妻夫妻共同財產,就把發(fā)生一方沒有一點出資卻只是因為結婚成為房屋一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論有悖平等原則。
3、夫妻彼此結婚前以共有財產選購房屋并住房貸款,結婚后一同還貸,結婚前獲得房屋產權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因為一般情況下,大家在評定房地產屬于誰時的重要依據便是房產證名字的。因而,這時很容易被認定備案方資產。因此這時,未備案方認為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要表現自己在婚前為選購房屋依法履行出資責任;二要表現自己結婚前都是基于雙方都認同所買房屋為共同所有前提下出資的。若不能給予相對應相關證據,則房地產便會定性為與一方資產,在分割時不予以分割。
4、結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加出資選購,結婚后獲得房產證的;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婚前,父母為彼此購買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身兒女的本人贈予,但父母已經確定贈予彼此的除外。因而,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結婚后一同還貸也不會影響房屋的所屬。這時,在離婚貸款房分割時,不參加分割,只歸一方全部。
離婚財產不知道如何分割房產離婚房產財產分割標準如下: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4、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5、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6、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tài)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fā)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離婚分割房屋折價補償標準 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xù)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qū)分下列情形處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3、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三)已購公房的分割。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實際生活中,如果大家對于離婚財產不知道如何分割房產,可以參考文中的介紹,進行分析確定。在離婚財產中,關于房產的分割是其中重要的一個事項,同時也是產生爭議比較多的地方。房產的分割,需要依據雙方當事人購買、出資等情況進行確定。如果當事人不能很好的解決,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幫助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