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他勞動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9條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5、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法律對哺乳期女職工有什么保護哺乳期的女職工工作日內享受一小時的哺乳假,用人單位不得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安排夜班。
《勞動法》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34條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民法典關于哺乳期的規定民法典關于哺乳期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哺乳期的規定,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婦女在生下小孩之后是要進行哺乳的,國家對于婦女哺乳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目的保障婦女的相關權益。以下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了解民法典關于哺乳期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哺乳期的規定1
一、民法典新規哺乳期
根據民法典2021年對哺乳期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每天可安排一小時休息或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哺乳期間計算勞動時間,至嬰兒滿一周歲為止。
2、若嬰兒滿周歲,但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3、可向用人單位申請哺乳假,是否準許由用人單位批準。
4、哺乳期間工資不得低于生育津貼的60%或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5、女職工在哺育期間,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
二、法律上對哺乳期的定義
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我國在法律上將哺乳期定為一年,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都享有哺乳假。根據勞動法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孩子滿周歲期間。
三、民法典中撫養權哺乳期是多久
依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哺乳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四、哺乳期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民法典關于哺乳期的規定2
一、哺乳期的時間應該如何計算
一般情況下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系指標準工資,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補貼之外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也不等同于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勞動法關于女職工哺乳期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5、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6、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答: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14.本規定發布前哺乳期有十個月的,也有十八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 15.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7、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民法典關于哺乳期的規定3
孕期產期哺乳期時間表的規定
孕期,懷孕時間、天數、孕周及預產期,均是從末次月經第一天的日期算起的.,與實際懷孕時間不相一致,實際懷孕時間是在末次月經后的排卵期。一般要十個月。
產期,一般來說產期一般是280天。而產假么,大齡是150天,不是大齡的120天。
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懷孕整個時期要注意什么
懷孕初期一定要注意加強營養,從妊娠開始到妊娠3個月末,胎盤正處在發育階段,特別是胎盤和母體宮壁的連接還不緊密,性生活可使子宮受到震動,很容易造成流產。因此3個月內應盡可能禁止性生活。在孕中期的時候要注意做好產檢的工作,還要適當的運動,在孕晚期的時候要注意安全的問題。
每位孕婦的身體情況都不同,具體的孕期產期哺乳期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具體的時間也會不同,要注意的是孕期一定要做好各種調理的工作,保護身體很重要,心態也要調理好,這樣才能確保寶寶健康出生。
孕期產期哺乳期時間分別是多久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哺乳期應為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在這期間單位每天是要給時間給女工進行哺乳的。有些單位是半天,有些是按小時來計的。并且在此期間所在單位繼續給發工資的
女職工產假為90日,其中產前休息15日,難產增加產假15日,多胎生育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如果孕婦所在崗位對胎兒及母體有危害,單位應暫時把職工調離此崗位。哺乳期時間定為一年,每班工作應給予其兩次授乳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孕期產期哺乳期有哪些待遇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2、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p>
3、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
孕期產期哺乳期時間是固定的,女性可以根據自己的懷孕生產情況來確定三期到底從幾月到幾月。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在上班的職業女性朋友是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公司沒有發放三期待遇給自己,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維權。
哺乳期多長時間受法律保護【法律分析】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法律規定的哺乳期為一年。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哺乳期應為12個月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杜毠趧颖Wo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哺乳期女性的法律保護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