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員工被公司辭退一般情況是有經濟補償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的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如果遇到用人單位無故被辭退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的情況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建議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被廠里辭退會有什么賠償被廠里辭退的賠償情形:
1、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勸退員工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
2、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面辭退員工,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廠里開除員工怎么賠償被工廠老板開除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的工資標準支付。一、用人單位解除與你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 申請勞動仲裁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1、用人單位與你 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 經濟補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被廠里開除會有什么賠償員工有錯誤被開除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沒有補償單位原因解雇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的,可以按在單位工作年限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公司辭退勞動者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如果勞動者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勞動者補償或者賠償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被廠里開除有沒有補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