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一、醫院可以做 傷殘鑒定 嗎 可以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 工傷認定 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 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 傷殘等級 ,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 醫療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 工資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 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 證據 ,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 申請勞動仲裁 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認定辦法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醫院是可以做 傷殘 報告的,有些地方傷殘鑒定是有專業的鑒定機構,都是可以的,傷殘鑒定不一定都是醫生鑒定的。在做傷殘鑒定的時候,一定要帶好資料在去,也不資料不全是不給做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也是索要 賠償金 的一個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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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一般治療結束,病情穩定之后,就可以去申請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的。目前沒有規定具體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的期限,建議醫療終結之后,一年內去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可以自己去做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的,勞動者只要攜帶相關的病歷資料以及相關資料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傷殘鑒定即可。
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中國的傷殘鑒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個人能不能做傷殘鑒定機構和個人都是可以申請做傷殘鑒定的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不過對個人的申請會有所限制。
準許私人申請的事項僅存在于工傷事故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治安管理這些涉及刑事方面的是無權申請私人鑒定的。把書面的鑒定委托材料提交給鑒定機構,內容上要求有委托人的個人信息并且闡明委托理由,用途以及要求就可以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了。
即根據法律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傷殘鑒定現在能做嗎 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