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一、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 企業養老保險 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準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150元。(供養直系遺屬女必須年滿55周歲,子女不滿18周歲
山西省人社廳 喪葬費標準一、普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的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一次性撫恤費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在職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后,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其喪葬補助費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1/4計發;年齡在1周歲至10周歲之間的,按1/6計發;不滿1周歲的不發。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發此項補助
4、死者配偶另行結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繼續享受
二、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職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82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820元;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66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660元。
以上是山西省喪葬費標準。
山西撫恤金發放標準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山西病亡職工家屬撫恤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