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分析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死亡待遇領取流程就是:1.單位或親屬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資料證明;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3.核算死亡待遇并發放。(死亡待遇分3部分:喪葬費,撫恤金,個人賬戶返還)家屬需要提供給社保局的資料一般是:1、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2、火化證原件和殯儀館行政收費票據原件和復印件一份;3、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4、申領人身份及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有繼承權的人員委托書,有多個繼承人的需要有公證書;5、指定銀行的銀行卡(用于劃轉死亡待遇);然后在社保局填寫《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申請表》和《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申請》兩份表格就行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退休職工死亡后喪葬費和撫恤金退休職工去世后,喪葬費是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的工資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撫恤金全國沒有統一標準,由各省市統一規定。一般撫恤金標準,是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的補足標準。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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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標準【法律分析】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喪葬費是死者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后事的一種補助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屬于“遺屬津貼”的范圍,因為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均發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所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不是遺產。
在江西地區要申請喪葬費用,一般是按照員工死亡的情況來確定的,如果是因為病死亡的,可以達到5000元的喪葬費用,如果是因公死亡的就會更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準(江西省規定)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標準為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喪葬費5000元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撫恤金按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養老金10個月。
法律依據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總工會
《關于將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3〕87號
一、喪葬補助金納入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標準,按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以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3號)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標準執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喪葬補助金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
退休干部去世后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后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死亡后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
至于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法律依據: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后,《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后喪葬費和撫恤金問題退休職工去世后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喪葬費是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江西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的工資;撫恤金全國沒有統一標準,由各省市統一規定。一般撫恤金標準,是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的補足標準。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