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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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處理?侵犯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侵犯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侵犯專用權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處理商標侵權、假冒商標工商部門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的處罰措施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法律分析
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據此,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的方式進行處理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第一,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可以為愿意通過自行協商解決方式的當事人提供假冒商標侵權怎么賠償 了一種途徑。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民事權利范疇,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是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處分權的一種尊重。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方便、簡易,有利于迅速解決問題,減少社會矛盾,節省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后,不愿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的,或者協商不成即經過協商以后沒有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有權提起訴訟,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主體,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換言之,在商標侵權糾紛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應當是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如商標注冊人、商標使用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等。而實施侵權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糾紛后,當事人之間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外,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就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通過行政執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主體一樣,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主體,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