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保險6個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三、主力近因原則
四、損失補償原則
五、代位求償原則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法律依據重復保險6個原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重復保險6個原則 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簡述六大保險基本原則及其含義保險的六大原則及其含義如下: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重復保險6個原則 ,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重復保險6個原則 ,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么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于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后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于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于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藥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于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么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后,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后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后,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后,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么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于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于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于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后,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么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重復保險6個原則 ;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重復保險6個原則 ;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 重復保險分配原則是指投保人與多個保險人重復投保時重復保險6個原則 ,投保人重復保險6個原則 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配重復保險6個原則 ,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損失金額。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擔。保險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中補償原則的適用,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2、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從補償原則衍生而來,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但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的重復保險密切相關。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簽訂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原則上不允許,但事實上是存在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被保險人渴望更大的心理安全感。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告知各保險人。
3、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包括:比例責任制、定額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比例責任制。各保險人應按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公式為:保險人責任=(保險人投保金額/所有保險人投保金額)×損失金額。
4、 獨立責任制。獨立責任制度,又稱限額責任制度,是在不投保其重復保險6個原則 他保險的情況下,根據各保險人應分別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按照各保險人應分擔的比例計算賠款的一種方法,即按照各保險人分別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比例分擔損失責任。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保險人在不投保其他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保險金額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公式為:一個保險人的分擔賠償責任=(一個保險人的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的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5、 順序責任制。這是一種根據各保險人出具保單的順序確定賠償責任的方法,即出具保單的第一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額內進行賠償,然后第二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超過第一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進行賠償,以此類推,直至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這是按核保順序分配的方法。
什么是重復保險,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是什么保險分為兩種賠付方式重復保險6個原則 :
一種是直接給付型,只要滿足理賠條件,一次性把保額全賠給你。
它可以重復賠!你買多少份,它就賠你多少份!
第二種是費用報銷型,費用報銷型就是指你出險了先自己掏錢,然后把票據留好,拿到保險公司報銷。
你花了多少最多就會給你報多少,最多不會超過你的實際開銷,所以不要妄想用報銷型的保險去“掙錢”。聰明人都在怎么買保險?來給你看竅門!聰明人都花多少錢買保險?不同價格該怎么買?
重疾險和壽險都是直接給付型賠付方式,可以重復賠。
醫療險的賠付方式是費用報銷型,不可以重復賠。
意外險中的意外身故責任和意外殘疾責任是直接給付型,可以重復賠,意外醫療責任是報銷型,不可以重復賠。
這么看下來,涉及到醫療責任的可以不買多份,因為買多了到時候賠的也不多。其重復保險6個原則 他的可以選擇買多份。
其實呀,買保險不在于多,而在于科學配置。保險雖好,但不需要貪杯哦,合理搭配才是王道。
我們買保險首先要把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壽險這四大險種配置好,再根據自己的預算來決定是否要重復買,買多份。畢竟買多份保險,要花多份的錢。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有哪些在重復保險.分攤方式有以下三種:1:比利責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重復保險6個原則 ,比例分擔損失賠償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的責任=( 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額 )×損失額2:限額責任制.即各家保險公司對于損失的分擔并不以其保險金額作為分攤基礎,而是按照重復保險6個原則 他們在如無他保的情況下所負責的限度比例分擔。其公式為:某保險人責任限制額= (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和)×損失額3:順序責任制.即同一保險標的有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承保時,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第二個保險人只負責超出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部分,依次類推。 希望以上答案對你有幫助.
重復保險的理賠原則是什么,人身保險能否重復投保一、重復保險的理賠原則是什么重復保險6個原則 ?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重復保險6個原則 ,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根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重復保險6個原則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p>
例如,投保人將其總價值100萬元的房子分別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分別為80萬元、120萬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燒毀,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A公司應該賠償40萬元,B公司應該賠償60萬元,不會出現A公司賠償80萬元、B公司同時賠償120萬元的情況。因為財產險的賠付須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否則投保人就會獲取額外利益100萬元,同時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除財產險外,醫療費用型的保險也可能存在重復投保情況,一旦發生理賠,也要參照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因此各家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保險條款中,均明確要求提供醫療費原始憑證作為獲取醫療費賠償的必要條件,復印件或其他收費憑證均不被受理。
但是,重疾險、定期壽險、意外傷害險則不存在重復投保情況,因為人的生命價值很難與金錢數額劃上等號。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根據保險法規定,其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二、人身保險能否重復投保?
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明確規定在保險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價值為基礎,因此人身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先后或同時參加同一種或幾種人身保險,都可以根據約定得到規定的保險金合付。
例如保戶購買了簡易人身保險,出去旅游時又參加了旅游保險,在途中乘火車,又成為法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假定保戶在乘火車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時領取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旅游保險死亡保險金和簡易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