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按照在單位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每滿一年為一個月工資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的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補償。補償工資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么辦法律分析: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要根據解除合同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的原因來確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補償金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違法)單方辭退,需要按以下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金?一、合同沒到期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合法辭退 根據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我國立法可知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的所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有權提前 解除合同 ,而無需支付任何 經濟補償金 ,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這幾種合法的辭退情形主要包括:“(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幾種情形,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 工資 ,也可以辭退員工。 當然,如果面臨公司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合同沒到期遭到辭退也就難以避免的,不過即便如此,勞動者也仍舊有權獲得一定的經濟性補償。 二、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舉的情形,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情況下辭退職工,則屬非法辭退: 1. 如果是無故辭退,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二倍的 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如果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則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 賠償標準 ,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齡 補償。 當然,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辭退時,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合同到期 ,合法的辭退員工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如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那么勞動者應獲得相應的補償金。 綜上所述, 勞動合同 未到期就被辭退包括兩種原因,一種是合法辭退,另一種就是非法辭退。合法辭退時,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不然就要支付一定的 代通知金 ,非法辭退,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起訴用人單位,保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第二次續簽未滿被辭退的賠償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第二次合同沒到期被辭退 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