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2015年3月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一起長大的張某與相某相約周末去游泳。約定誰先橫渡池塘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就獎勵另一人1千元。不料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張某因沖動跳進水里在游泳過程中溺亡。隨后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張某家屬將相某告上法庭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索賠60萬元。經法院審理認為,相某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0%,賠償相應處罰金14萬元。相某不服便提出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庭審中,相某表示對相某的死亡很難過,自己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駁回訴請。最終法院對于相某的辯稱不予采納。
相約去游泳,其中一個被淹死了,同伴要擔責嗎?這是個案例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你可以看一下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案情顯示,丁一、劉宏、蘇青、陳文、趙華為同學關系。2020年5月的一天,五人相約聚餐飲酒至晚上十一點多。散場后,五人并沒有回家,而是趁著酒興來到公園的湖中游泳。五人將衣服脫在“湖深危險 禁止游泳”警示牌下,紛紛下水。丁一不小心滑入深水區,在場同伴立即呼救、打電話報警,救援隊趕到現場,將丁一打撈上岸,其已經失去生命體征。丁一的父母遂將觀景湖的管理單位水務局、街道辦、下水同伴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湖為開放性生態觀景湖,并非營業性游泳場所,水務局和街道辦作為觀景湖的管理人,僅對該湖水利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進入公園游玩的人,管理人已在湖邊多處醒目位置安裝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盡了安全提示義務,故水務局、街道辦對丁一的溺水死亡不承擔民事責任。
丁一與其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他四名同學一起決定到觀景湖玩水的行為,應當屬于邀約行為,五人均為十六、七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理應能夠預見到下湖游泳具有危險性,五人明知該湖禁止游泳,自身又不會游泳,在深夜、酒后下湖玩水練習游泳,使危險性明顯增加,五人邀約參加危險行為,與丁一不慎滑入深水區,導致悲劇的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對此丁一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余四名同學均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故判決劉宏、蘇青、陳文、趙華共同承擔10%的連帶償賠償責任,共計84658元,鑒于四人均為未成年人,由四人的監護人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大好年華不幸溺亡,令人心痛。但家庭監管和孩子自身安全防范意識的缺失,是更應該反思的地方。承辦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值得我們每個人警醒,社會、家庭、學校、各職能部門等都要重視起來,加強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識,別讓悲劇一再發生。(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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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初中同學一起下河洗澡,其中一個淹死了,其他人需要賠償嗎?應該是有附帶賠償責任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的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畢竟跟你們一起去的同學淹死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了!雖然你們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但是你們的父母應該有監管不利的錯誤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未能及時勸阻,教導你們,導致事件發生。如果對方提出賠償,一般情況下,法院肯定會判處民事賠償的!
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如果沒有侵害人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是自己意外死亡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的未成年一起游泳淹死人要賠錢 ,除了保險賠償外,原則上沒有賠償。如果有侵害人的,受害人死亡的, 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案例】
少年李*軍在游泳館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李*軍監護人李某夫婦起訴要求游泳館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八十多萬元。游泳館認為,游泳本身就是風險運動,被告設施和人員齊備,制度健全,在場館內各處都張貼了警示標志牌、游泳注意事項等,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且李某夫婦對李*軍負有監護責任。
【律師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游泳屬于高風險的體育項目,游泳館不僅應該設置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更應有相應措施保護游泳者的安全。李*軍及同伴作為未成年人進入游泳館,游泳館沒有嚴格執行未成年人應由監護人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