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人身傷害 司法鑒定程序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 一、人身傷害鑒定程序 司法鑒定 的標準 司法鑒定人 進行鑒定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 應該說明的是,在上述的鑒定標準中,鑒定依據是依次選擇的,也就是說:有國家技術鑒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鑒定;如果沒有行業標準的,按照專家們認可的標準鑒定;如果專家們公認的標準都沒有的,則按照受理司法鑒定的機構自己制定的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有在前的鑒定標準的,不適用在后的鑒定標準。 二、人身傷害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方式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在 醫療事故鑒定 過程中,只規定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了應當將,鑒定過程如實記錄,沒有像司法鑒定這面全面的記錄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檢查的、對重要檢材取證的,司法鑒定規則做出了特別的規定: 1、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2、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 監護人 到場。監護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單位、親屬、朋友。 3、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 精神病鑒定 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4、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5、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這些特別的規定,充分保障了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保證了司法鑒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鑒定是最早是“來源于刑偵鑒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跡、現場痕跡、文檢、尸解)、 交通事故鑒定 ”的。是相關技術部門在業務范圍上的“拓展”,所以,在鑒定的程序上要明顯嚴格于醫療事故鑒定。在醫療事故鑒定規則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三、人身傷害鑒定程序鑒定中的咨詢專家機制 與醫療事故鑒定機制不同,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通過這樣鑒定程序的設置,保障了司法鑒定的技術性,使司法鑒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四、人身傷害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的終止: 雖然,司法鑒定機構已經受理了司法鑒定申請,但是如果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通常情況下,在申請司法鑒定前,需要簽訂鑒定協議書,已經就鑒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說明,在鑒定受理的同時,實踐上已經進行了審查。在 訴訟 實踐中,很少遇到本條規定中出現終止鑒定的情況。 (二)、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為,在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 證據 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本身就存在問題的。這樣的證據是根本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在鑒定過程中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應當終止鑒定。 (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在本書的前半部分已經向大家介紹過了,鑒定是依據是當事人雙方提交的鑒定材料,如果不能夠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這些材料的,必然導致鑒定程序的終止。 (四)、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從司法鑒定實踐看,本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司法鑒定機構在審查受理的司法鑒定申請的時候沒有預見到該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能力,而在鑒定程序中發現的。由于鑒定程序確實無法繼續進行下去,只好做出終止鑒定的決定。從實際情況看醫療司法鑒定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本條的規定更多的體現在“被鑒定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由于醫療司法鑒定往往鑒定專家需要對患者進行現場檢查,確定傷害情況,如果患者沒有特殊情況,無理由拒絕檢查(包括輔助檢查的),造成鑒定專家無法做出鑒定結論的,只能夠做出終止鑒定的決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不可抗力在相關的章節經行介紹,在鑒定實踐中很少能夠遇到。 (七)、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九)、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五、人身傷害鑒定程序補充鑒定的情況: 如果在鑒定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是對原司法鑒定結論的補充。與原鑒定結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不能夠通過補充鑒定達到重新鑒定的目的。 六、人身傷害鑒定程序重新鑒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鑒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鑒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鑒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鑒定,接受鑒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鑒定的理由的。鑒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鑒定的鑒定效力,鑒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從司法鑒定實踐看,由于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申請時,已經對鑒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于案件復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鑒定的情況。
受傷后如何申請司法鑒定受傷申請司法鑒定的流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
2、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3、等待評定結果即可。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八條第一款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工傷司法鑒定程序有什么工傷司法鑒定程序如下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
1.提出申請。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3.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司法鑒定傷情的程序傷情司法鑒定流程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委托人委托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受傷司法鑒定程序 ,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